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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電子商務目前使用哪四種信用模式?它們的優缺點是什麽?

中國電子商務的信用狀況如何?主要的信貸模式有哪些?目前,我國電子商務主要采用四種典型的信用模式,即中介模式、擔保人模式、網站運營模式和授權模式。

(壹)中介模式

中介模式是利用電子商務網站作為交易中介。達成交易協議後,買方支付貨款,賣方將貨物交給設在網站各地的辦事處,網站各辦事處核對無誤後,再將貨款和貨物交給對方。這種信用模式試圖通過網站的管理機構來控制整個交易過程。雖然可以在壹定程度上降低商業欺詐等商業信用風險,但需要網站有足夠的投入設立很多辦事處。這種方式還存在交易速度慢、交易成本高的問題,難以推廣。

(2)擔保人模式

擔保人模式的特點是網站或網站運營企業為交易各方提供擔保,試圖通過這種擔保解決信用風險問題。這種將網站或網站的組織者作為擔保機構的信用模式,最大的好處是降低了通過網絡進行交易的雙方的信用風險,但卻加重了網站和網站經營者的責任。而且在擔保的過程中,有壹個驗證和協商的過程,相當於無形中增加了交易成本。因此,在實踐中,這種信貸模式壹般只適用於特定組織的行業。

(三)網站商業模式

網站的商業模式是通過建立網店來進行交易活動。獲得商品交易權後,買家將貨款支付到網站指定的賬戶,網站收到貨款後將商品發送給買家。這種信用模式是單方面的,基於網站的信譽。需要壹方(買家)絕對信任另壹方(網站)。這種信用模式主要適用於從事零售業務的網站。但正是這種單方面的信用模式,成為了B TO C電子商務發展的障礙。

(四)委托授權業務模式

委托授權業務模式是網站通過建立交易規則,要求參與交易的各方按照預設條件在協議銀行建立交易賬戶,網絡計算機按照預設程序管理交易資金,確保交易在安全的情況下進行。在這種信用模式中,電子商務網站不直接進入交易過程,交易雙方的信用保障建立在銀行的公平監管基礎上。但要實現這種模式,需要得到銀行的參與,不可能所有企業都建立全國性的銀行委托機制。

我國電子商務目前采用的四種信用模式,是從事電子商務的企業解決商業信用問題的積極探索。但它們各自的缺陷也很明顯。特別是這些信用模式所依據的規則基本都是企業規範,缺乏必要的穩定性和權威性,極大地制約了電子商務的快速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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