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商法典》***四編,648條。第壹編通則,分為九章,包括:商人、商業賬簿、公司、商業交易所及票據經紀人、行紀、買賣、匯票、本票及時效;第二章海商,分為十四章,包括:船舶、船舶抵押、船舶所有人、船長、海員、傭船契約、載貨證券、租船契約、以船舶為抵押而設定的借貸、海上保險、海損、貨物投棄、時效、拒訴;第三編破產,分為三章,包括:家資分散、破產、復權;第四編商事法院,規定了商事法院的設立、管轄範圍、訴訟方法及仲裁程序等內容。
《法國商法典》是世界上第壹部商法典,標誌著近代商法的形成,具有劃時代的意義。它采用客觀主義(商行為主義)立法原則,以商行為為基礎來構建法典,突破了中世紀以來商法只適用於商人的傳統,體現了大革命以來的平等自由觀念,從而將商人法擴展為商行為法。同時,《法國商法典》的頒布,開創了大陸法系民商分立體例的立法先例。當然,這部法典也具有壹些不足之處。例如法典中包括了訴訟法的內容,陸商規範較海商規範薄弱,股份有限公司規範過少(只有十三條)等等。
除商法典以外,法國還存在壹些商事特別法,例如1867年的《商事公司法》、1885年的《期貨交易法》、1917年的《工人參加股份公司法》、1919年的《商業登記法》、1925年的《有限責任公司法》、1942年的《證券交易所法》、1966年的《公司法》等等。
在《法國商法典》施行近兩百年裏,已經過了多次的修改和補充,至今仍在適用。後來,在該法典的影響下,各國特別是歐洲國家紛紛制定了自己的商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