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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標有哪些被禁止的行為?

1,以他人名義投標

(1)以出讓或租賃方式取得資質和資格證書的投標;

(2)投標人掛靠其他單位投標的;

(3)項目負責人或主要技術人員不是本單位人員,投標人不能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供項目負責人和主要技術人員的勞動合同、社會保險等勞動關系證明材料的;

(4)其他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的投標文件上蓋章簽字。

2.串通投標

串通投標:

(1)在投標人之間協商投標報價等招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2)投標人之間約定中標人的;

(3)投標人之間約定部分投標人放棄投標或者中標;

(4)屬於同壹團體、協會、商會等組織成員的投標人,應當根據組織要求合作投標;

(五)投標人為中標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而采取的其他聯合行為。

被認定為串通投標:

(1)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壹單位或個人編制;

(二)不同投標人委托同壹單位或者個人辦理招標事宜的;

(3)不同投標人的招標文件中規定的項目管理成員為同壹人;

(4)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異常壹致或者投標報價有規律地不同;

(5)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相互混淆的;

(6)不同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從同壹單位或個人的賬戶中劃轉。

3.通過賄賂謀取中標。

投標人以中標為目的,給予招標人、招標機構(包括其工作人員)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以財物,破壞公平競爭的市場規則,損害國家、社會公眾或者其他投標人利益的。這是法律所禁止的,其投標將被拒絕。

4.虛假投標

(1)使用偽造、變造的許可證;

(二)提供虛假的財務狀況或者業績;

(3)提供虛假的項目負責人或主要技術人員簡歷和勞動關系證明。

(四)提供虛假信用狀況的;

(五)提供虛假資質文件等。;

(六)隱瞞真實情況,提供其他虛假信息的。

除上述四類違法行為外,投標人有其他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即含有“應當”、“必須”字樣的條款)或禁止性規定(即含有“不得”、“禁止”字樣的條款)的違法行為的,其投標將被拒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第三十九條禁止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壹)投標人之間協商的投標報價等招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二)中標人是投標人之間約定的;

(3)投標人之間約定部分投標人放棄投標或中標;

(4)屬於同壹團體、協會、商會等組織的投標人,應當根據組織要求合作投標;

(五)投標人為中標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而采取的其他聯合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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