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為例,根據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規定:
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讓人發布掛牌公告,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場所公布擬出讓土地的交易條件,接受競買人的報價申請並更新掛牌價格,根據掛牌期限結束時的競價結果或者現場競價結果,確定國有建設用地權利人的行為。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拍賣出讓,是指讓人發布拍賣公告,競買人在規定的時間、地點進行公開競價,根據競價結果確定國有建設用地權利人的行為。
確定性方面,上市確定,拍賣不確定;按行為順序,掛牌在先,拍賣在後。
法律依據
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規定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設立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出讓,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出讓方)發布招標公告,邀請特定或者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參加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競買,並根據競買結果確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所有者的行為。
本規定所稱拍賣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讓人發布拍賣公告,競買人在規定的時間、地點進行公開競價,並根據競價結果確定國有建設用地權利人的行為。
本規定所稱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讓人發布掛牌公告,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場所掛牌出讓擬出讓土地的交易條件,接受競買人的報價申請並更新掛牌價格,根據掛牌期限結束時的競價結果或者現場競價結果,確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