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如歐盟(尤其是法國)、加拿大等,認為文化產品具有經濟和文化的雙重特性,不同於壹般商品,文化貿易應該“例外”於自由貿易規則。美國等少數國家認為文化產品與壹般商品無異,極力主張文化貿易自由化。
其實文化產品的特殊性是毋庸置疑的。正如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所說,文化產品不僅具有商業價值,而且傳播和建構文化價值,對社會凝聚力具有重要作用。文化娛樂市場實際上是壹個思想和觀點的市場,最終是壹個身份認同的市場。在這個市場上,各國文化產品之間的競爭,從某種意義上說,就是國與國之間話語權的競爭。最早提出“軟實力”論點的美國學者約瑟夫曾指出,“軟實力”受到電影和電視節目中文化內容的強烈影響。此外,文化產品的消費對消費者的偏好有潛移默化的影響。
2.文化貿易不適合自由貿易規則。
自由貿易的理論基礎是比較優勢理論。然而,這壹理論並不適合作為文化貿易的基礎。首先,比較優勢理論的兩個前提——生產的產品在國際上是可互換的,價格在產品的消費選擇中起決定性作用——不適用於文化貿易。文化生產中明顯缺乏產品的互換性,壹個國家基本不可能發展其他國家文化產品的比較優勢。文化消費本身是主觀的,消費者的口味千差萬別,價格並不總是文化產品消費的決定性因素。其次,文化產品是公共產品,既不具有競爭性,也不具有排他性。同時,文化生產和消費具有外部性,不直接消費文化產品的人也會因他人生產和消費文化產品而受益或受損。所以市場失靈是不可避免的,文化產品的供給不能完全依賴市場。國外經濟學家已經證明,文化貿易的自由化將導致全球品味和行為的標準化,貿易壁壘有利於彼此開展文化貿易的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