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電子商務經營者的概念電子商務經營者的範圍在電子商務法中明確指出,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從事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包括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和通過自建網站等網絡服務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
2.電子商務經營者需要進行工商登記,並依法納稅。第十條和第十壹條明確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登記市場主體,依法履行納稅義務,依法享受稅收優惠。這意味著,自然人開網店、從事網絡銷售的電子商務經營者,也必須依法納稅。
3.刷單、刷評價等行為將涉嫌違法。《電子商務法》第十七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虛構交易、捏造用戶評價等方式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和誤導消費者。這意味著,以後刷評價不僅違反了平臺的規則,也違反了法律。
4.賣家指定快遞,物流風險由賣家承擔。《電子商務法》第二十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按照向消費者承諾或者約定的方式和期限向消費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務,並承擔商品運輸中的風險和責任。但是,除非消費者選擇另壹家快遞物流服務商。以往處理運輸糾紛的默認方式是以買賣雙方為主體,向承運人發起責任。現在明確規定賣方承擔運輸風險。
5.競價排名需要標註“廣告”電子商務法第40條。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價格、銷量、信用度,以多種方式向消費者展示商品或者服務的搜索結果;通過競價排名的商品或服務,應當明確標註“廣告”。這壹規定意味著此前隱藏在搜索結果頁面中的直通車等廣告形式的效果將受到影響。
6.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得到遏制,競爭環境更加公平。《電子商務法》第二十二條電子商務經營者因其技術優勢、用戶數量、對相關行業的控制能力以及其他經營者在交易中對該電子商務經營者的依賴而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不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競爭。這意味著商家入駐JD.COM和天貓非此即彼的情況不再出現,對中小電商經營者的保護更大。相信電子商務法的實施將規範電子商務環境,促進電子商務發展,電子商務經營者也應規範自身銷售行為,提供消費者滿意的產品和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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