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創新驅動,產學研用相結合。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和充電設施生產、建設、運營企業要努力突破關鍵核心技術,加強商業模式創新和品牌建設,不斷提高產品質量,降低生產成本,保障產品安全和性能,為消費者提供優質服務。政府引導,市場競爭拉動。地方政府應相應制定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規劃,促進形成統壹、競爭、有序的市場環境。建立和規範市場準入標準,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新能源汽車生產和充電運營服務。雙管齊下,由公共服務推動。以公務用車作為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突破口,擴大公共機構購買新能源汽車的規模,通過示範使用增強社會信心,降低購買和使用成本,引導個人消費,形成良性循環。因地制宜,明確主體責任。地方政府要承擔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主體責任,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和工作計劃,明確工作要求和時間進度,確保完成各項目標任務。
法律依據:《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定》第五條申請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準入,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壹)符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汽車產業發展政策和宏觀調控政策的要求。
(二)申請人是取得道路機動車生產企業準入的汽車生產企業,或者是按照國家有關投資管理規定完成投資項目手續的新建汽車生產企業。
汽車生產企業跨產品類別生產新能源汽車的,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投資管理規定辦理投資項目手續。
(三)具備生產新能源汽車產品所必需的設計研發能力、生產能力、產品壹致性保證能力、售後服務和產品安全保證能力,符合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準入審查要求。
對符合工業和信息化部規定條件的大型汽車企業集團,在企業集團統壹規劃、統壹管理和承擔相應監管責任的前提下,簡化其下屬企業(包括其子公司和分支機構)的準入條件,適用企業集團下屬企業的準入審查要求。
(四)符合同類別常規汽車生產企業準入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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