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制中藥必須備案後才能銷售。
如果有病人來了,可以在診斷完病人後,再單獨開泡酒的處方。那麽應該是代病人處理,不違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
第三十壹條?國家鼓勵醫療機構根據臨床用藥需求配制和使用中藥制劑,支持采用傳統工藝制備中藥制劑,支持在中藥制劑基礎上開發中藥新藥。
醫療機構配制中藥制劑,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取得《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或者委托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的藥品生產企業或者其他取得《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的醫療機構配制中藥制劑。委托配制中藥制劑,應當向委托方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醫療機構對其配制的中藥制劑質量負責;委托配制中藥制劑的,委托方和受托方應當對所配制的中藥制劑質量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三十二條?醫療機構配制的中藥制劑品種應當依法取得制劑批準文號。但是,只有采用傳統工藝制備的中藥制劑品種,經醫療機構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後,方可制備,無需取得制劑批準文號。
醫療機構應當加強對備案的中藥制劑品種的不良反應監測,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備案的中藥制劑品種的配制和使用的監督檢查。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設立中醫診所、中藥飲片炮制、委托配制中藥制劑應當備案而未備案,或者備案時提供虛假材料的,由中醫藥主管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三萬元以下罰款,並向社會公布相關信息;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止執業活動或者責令停止加工中藥飲片、委托配制中藥制劑活動,直接責任人員五年內不得從事中藥相關活動。
使用傳統工藝制備中藥制劑的醫療機構未按照本法規定進行備案,或者未按照備案材料載明的要求制備中藥制劑的,將按照生產假藥進行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條:“生產、銷售假藥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有藥品批準證書的,予以撤銷,並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四十壹條的規定,生產、銷售假藥罪是指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規生產、銷售假藥,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
根據刑法修正案(八)的規定,只要主觀上存在生產、銷售假藥的故意,就構成本罪。
《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三條規定,將刑法第壹百四十壹條第壹款修改為:“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根據《刑法》第150條的規定,單位犯生產、銷售假藥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生產、銷售假藥罪的法定刑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