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次分配就是每個要素獲得要素報酬,比如我們的工資或者勞動報酬;二次分配意味著通過稅收(個稅、遺產稅、贈與稅等)實現再平衡。)和轉移支付;而第三次分配則意味著通過自願的公益捐贈進壹步調節。
黨中央首次明確第三次分配是收入分配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確立了慈善等公益事業在我國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地位。繼2016《慈善法》頒布後,進壹步釋放了新時期黨和國家將大力發展慈善事業、調整收入分配格局的重大信號。
成為構建更具優勢的分配體系,開創中國特色慈善之路,走向社會主義富強的戰略指南。
知識擴展:
理論背景:
第三次分配的概念是由著名經濟學家厲以寧先生在20世紀90年代提出的。他認為,通過向市場提供生產要素而獲得的收入稱為初次分配。政府用稅收政策或扶貧政策從市場上重新分配人們的收入,這是二次分配。
第三次分配是指人們自願的捐贈和收益的轉移,比如對公益事業的捐贈,這既不是市場的分配,也不是政府的分配,而是道德力量的分配。隨後,這壹概念逐漸被學術界接受,相關研究日益增多,並最終被中共中央文件采納。
理論介紹:
第三次分配不同於前兩次,主要是企業、社會組織、家庭、家族和個人基於自願原則和道德準則,以募集、捐贈、資助、誌願服務等慈善公益方式分配自己的資源和財富。社會組織和社會力量是三次分配的中堅力量。
大規模的社會慈善活動在中國開展已久,大量高收入人群開始積極參與公益事業,比如對學校教育、衛生事業的捐贈,以及對災區的部分捐贈。增長速度和規模已經很大,有很好的基礎。
同時,更重要的是,我國建立了相應的法律制度,為稅收激勵制度和三次分配提供了良好的支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