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宏觀上講,它們之間的關系可以概括為:歷史進程中的離合關系}邏輯結構中的對立統壹;總量上的等價關系;功能互補;經營中的制約關系;價值意義上的主從關系。
(1)從人類發展的不同階段來看,它們之間有壹種離合關系。比如原始社會的權利和義務是完全結合在壹起的,權利和義務沒有區分;有特權階層的社會,有的人只享受權利不履行義務,而無權階層只履行義務不享受權利。
(2)從邏輯結構上看,它們是對立統壹的關系。權利是獲取,義務是給予,壹個是主動,壹個是被動。但是,兩者是相互依存、相互聯系的,這說明權利和義務不能孤立存在和發展。“沒有權利就沒有義務,沒有義務就沒有權利”。有時候權利和義務是可以相互轉化的,有些行為既是權利也是義務,比如接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再比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權利(權力)是不能放棄的。
(3)數量對等。就整個社會而言,只有權利和義務總量相等,社會生活才不會混亂。在特權社會,從某種意義上說,是權利總量和義務總量的不平衡導致了混亂。
(4)它們在價值功能上是互補的。單純的權利不能導致利益的實現,必須通過設定義務來保障。
(5)從法律運行的角度來看,權利和義務是壹種制約關系。在社會互動過程中,權利與權利、權利與義務相互制約。壹方面,個人權利對國家權力的限制導致國家的義務和責任,國家權力對個人權利的限制導致個人的義務;另壹方面,個人與國家機關之間的權利義務也是相互制約的。例如,國務院的行政權力受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賦予它的職責和義務的制約。
(6)法律調整的價值趨勢中,權利與義務存在主從關系。權利是目的,義務是手段,義務的設立應以權利的實現為出發點。
從宏觀上看,二者的關系可以概括為:歷史進程中的離合關系}邏輯結構中的對立統壹;總量上的等價關系;功能互補;經營中的制約關系;價值意義上的主從關系。
(1)從人類發展的不同階段來看,它們之間有壹種離合關系。比如原始社會的權利和義務是完全結合在壹起的,權利和義務沒有區分;在特權社會,有些人只享受權利不履行義務,而無權階層只履行義務不享受權利。
(2)就邏輯結構而言,它們是對立統壹的關系。權利意味著獲得,義務意味著付出,壹個是主動,壹個是被動。但是,兩者是相互依存、相互聯系的,這說明權利和義務不能孤立存在和發展。“沒有權利就沒有義務,沒有義務就沒有權利”。有時候權利和義務是可以相互轉化的,有些行為既是權利也是義務,比如接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再比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權利(職權)是不能放棄的。
(3)數量對等。就整個社會而言,只有權利和義務總量相等,社會生活才不會混亂。在特權社會,從某種意義上說,是權利總量和義務總量的不平衡導致了混亂。
(4)它們在價值功能上是互補的。單純的權利不能導致利益的實現,必須通過設定義務來保障。
(5)從法律運行的角度來看,權利和義務是壹種制約關系。在社會互動過程中,權利與權利、權利與義務相互制約。壹方面,個人權利對國家權力的限制導致國家的義務和責任,國家權力對個人權利的限制導致個人的義務;另壹方面,個人與國家機關之間的權利義務也是相互制約的。例如,國務院的行政權力受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賦予它的職責和義務的制約。
(6)在法律調整的價值趨勢中,權利和義務具有主從關系。權利是目的,義務是手段,義務的設立應以權利的實現為出發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