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核集合:
查賬征收是指稅務機關通過審核、核對納稅人的賬簿/記賬憑證/票據,核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方式。在審計征收過程中,稅務機關將認真檢查和審查納稅人的財務記錄,以確保納稅人的納稅申報和繳納的稅款準確/合規。這種方式對會計的準確性和納稅人自身的財務管理要求較高。
批準的收藏:
核定征收是指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的具體情況和核定的方法,確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征稅方式。在核定征收中,稅務機關會根據納稅人的經營狀況/行業特點/歷史數據進行評估計算,制定適合納稅人的征收標準和稅額。這種方法多用於難以核實實際銷售額或成本的納稅人。
查賬征收不同於傳統的稅收征收方式,具體表現為:
1,信息獲取:
傳統的稅收征收方式通常采用企業自行申報納稅和稅務機關抽查的方式進行。而查賬征收更註重對納稅人實際經營情況的全面監控和核查。通過數據比對/信息共享和數據分析等手段,稅務機關可以更準確地獲取納稅人的經營活動和財務信息;
2.數據比較和分析:
審計收集更多地依賴於先進的信息技術和數據分析技術。稅務部門可以通過與其他涉稅部門/金融機構、第三方服務商的數據對比分析,發現可能存在的稅收漏洞和違規行為;
3.風險評估和分類管理:
查賬征收強調根據風險評估結果對納稅人進行分類管理。通過將納稅人劃分為不同的級別和類別,稅務機關可以更有效地配置資源,更加關註高風險納稅人,提高執法的準確性和效率;
4、檢查和驗證:
審計采集采用更加細致深入的檢查和驗證手段。稅務機關可進行現場檢查/現場核查/資料審核/查閱電子賬冊等。,確保納稅人的記錄和申報真實有效。
總結起來就是:先算繳款,然後稅務機關會查賬,核實是查賬征收,再核實產量和銷量,然後作為核定征收來征收稅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應納稅額:
(壹)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帳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會計賬簿而未設置的;
(三)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絕提供納稅信息的;
(四)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不全,造成賬目審計困難的;
(五)因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又未按照稅務機關責令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的;
(六)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
稅務機關核定應納稅額的具體程序和方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