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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法》對檔案信息化建設有哪些規定?

檔案法關於檔案信息化建設的規定,是指根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過去和現在的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文明、軍事、外交、科技等活動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表、聲像等各種形式的歷史記錄。

新檔案法的頒布實施,對於不斷加強檔案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為新時代檔案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法律保障,具有重要的歷史意義。

電子文件應來源可靠、程序規範、要素合規。電子檔案與傳統載體檔案具有同等效力,可以電子形式作為憑證使用。電子檔案管理辦法由國家檔案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

第三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檔案信息化納入信息化發展規劃,保障電子檔案、傳統載體檔案數字化成果等檔案數字資源的安全保存和有效利用。

檔案館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應當加強檔案信息化建設,采取措施保障檔案信息安全。第四十二條檔案主管部門依照檔案管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對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檔案進行下列檢查:

(壹)落實檔案工作責任制和管理制度;

(二)檔案利用、設施設備配置情況;

(3)檔案人員的管理;

(四)檔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

(5)檔案信息化建設與信息安全;

(六)對下屬單位的檔案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第三十九條電子檔案應當通過符合安全管理要求的網絡或者存儲介質向檔案館移交。

檔案館應當對接收的電子文件進行檢測,確保電子文件的真實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安全性。

檔案館可以異地備份和保存重要的電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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