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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人才引進政策

特定條件

用人單位引進的人才在上海穩定工作並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符合國家和本市現行計劃生育政策以及其他不適宜引進落戶的情形,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可以申請本市常住人口:

(壹)高層次人才

具有博士學位及相應學歷或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受到省部級政府表彰的人員。列入省部級以上人才培養計劃的人選。國家重大科技項目、國家R&D重點項目和本市重大科技項目的負責人及其團隊核心成員。

(二)重點院校急需緊缺人才。

重點院校要求的碩士及相應學歷的人員。重點院校緊缺本科及以上學歷和相應學位的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創新團隊核心成員等核心業務骨幹。重點院校緊缺急需技能型人才具有(國家中等職業資格證書或技能等級認證證書(技師))。

(3)高技能人才

獲得中華技能大獎、全國技術能手稱號、國務院特殊津貼、世界技能大賽獎的高技能人才。獲得國家壹級職業資格證書或技能等級認定證書(高級技師)的技能型高技能人才。獲得國家二類職業資格證書或技能等級認證證書(技師)並獲得國家、省、部級技能競賽獎項的技能型高技能人才。

(四)面向市場的創新創業人才

獲得壹定規模風險投資的創業人才及其核心團隊成員。在本市市場測試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創新創業中介服務人才及其核心團隊成員。在本市管理和運作創業投資基金達到壹定規模並經過市場檢驗取得顯著成效的創業投資管理和運營人才及其核心團隊成員。具有壹定市場價值的企業技術和技能人才。取得卓越經營業績的企業家。

(五)專門人才和其他特殊人才。

本市航運、文化藝術、體育、傳統醫藥、農業技術等特殊行業急需專業人才短缺。本市各區、重點區域自主審批急需人才短缺。其他急需的、有特長的人才供不應求。第三,招標程序

符合條件的用人單位需要引進人才。用人單位審核個人申請材料後,通過本市“壹網通辦”系統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及授權相關部門提交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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