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上的約定如下:1。買賣合同是出賣人將標的物的所有權轉移給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2.買賣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名稱、數量、質量、價格、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結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條款。3.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全部價款的五分之壹,經催告後仍未在合理期限內支付的,出賣人可以要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出賣人解除合同的,可以要求買受人支付標的物使用費。4.憑樣品買賣的當事人應當封存樣品,並能對樣品質量作出說明。賣方交付的標的物應當與樣品及其描述的質量相同。5.憑樣品買賣的買受人不知道樣品有隱藏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標的物與樣品相同,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的質量仍應當符合同類的通常標準。6.試用買賣的買受人在試用期間可以購買標的物,也可以拒絕購買。試用期間屆滿,買受人未表明是否購買標的物的,視為購買。試用買賣的買受人在試用期間支付部分價款或者出售、出租標的物或者就標的物設立擔保物權的,視為同意購買。7、法律對其他有償合同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沒有規定的,參照適用的買賣合同的有關規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作為典型的合同,如果發生糾紛,應當適用民事訴訟法的這壹條來確定管轄,即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的法院可以取得案件的管轄權。此外,《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合同雙方可以在書面合同中約定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關於分級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因此,如果雙方在買賣合同中已約定有管轄條款,則應根據其約定先確定管轄法院。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502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手續的,從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效力的,不影響合同中批準等義務條款的履行和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報批手續的壹方不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承擔違反義務的責任。合同的變更、轉讓和解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適用前款規定,應當經過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