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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規定的基本原則

民法典的基本原則包括六個方面:平等原則、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守法原則、公序良俗原則、綠色原則、自願原則。

《民法典》的主要特點是:

1.是典型的早期民法典。民法典明確表達了個人主義和自由主義的民法原則,明確了私有財產無限、契約自由和過失責任三大民法原則的含義,適用於自由競爭經濟的條件。

2.反映了改革原則和傳統之間的妥協。

《民法典》保持了改革精神,特別是在確保經濟關系發展的必要問題上。

3、註重規範的實際應用沒有籠統的原則和過多的抽象概念,實際規範簡潔明了;彈性概念少,司法機關在執行規範時自由裁量權小;代碼的具體安排並不強調科學和嚴謹,而是從使用的方便性出發。

4.語言通俗易懂,形成了簡潔的法律風格。《民法典》是第壹部法典,它開創了現代民法的法典化。它以法律的形式鞏固了法國資產階級的成果,對發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動作用,對許多國家及其附屬國家的民法產生了深遠的影響,並傳播到美洲、非洲和亞洲的廣大地區,迅速擴大了民法體系的範圍。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

民法調整作為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文章

民事主體的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四條

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第五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根據自己的意願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第六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堅持誠實守信。

第八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或者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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