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代法律的特點包括:(1)漢代統治者以“以德捕刑”為法律指導思想。(2)加強君主專制的中央集權。在漢朝,采取了許多措施來加強中央集權的君主制度。首先,建立統壹思想,罷黜百家,獨尊儒術;其次,打擊封建割據勢力,防止任人唯親;第三,漢武帝在位期間,在全國設立十三州監察部,派“六問”打擊迫祖驕橫、鎮守二千石的不法行為。(3)改革刑罰制度。漢文帝“革除肉刑”後,景帝進壹步改革,導致刑罰制度發生巨大變化。這壹變化是中國法制發展史上的重要事件,標誌著中國刑罰制度從野蠻走向文明和進步。(4)實行抑商政策,打擊商人勢力。四、漢代司法制度(1)司法機關1、中央司法機關?漢代的中央司法機關由尚書、廷尉和科舉士組成。尚書和廷尉的司法職能並列,司法權在廷尉和尚書手中。廷尉的主要職責是審理皇帝下達的聖旨和監獄,同時審理地方上報的疑難案件。其下屬軍官為廷,掌管疑獄;工作權監督、逮捕;左右平,手掌平;還有廷尉史、鄒虞(審判案)、曹禺。丁偉負責監獄。漢代有所謂“召廷尉”,即廷尉判監。禦史大夫作為禦史之首,有壹個禦史官,叫鐘誠,主要工作是引用瓦解案上的篇章。在禦史中,程還與廷尉等人共同擁有監獄的統治權。2.地方司法機關地方司法機關基本都是縣縣兩級。漢初由於郡縣與封建國家並存,封建國家享有相對獨立的司法權,但並未構成獨立的司法權。據《反漢書》。《百官誌》記載:郡太守的職責,包括獎懲、司法、監察等權利。因為縣令、縣令有司法權,所以設立相關機關,懲治不法行為。由此可見,漢代從中央到地方的司法機構體系是非常完備的。(二)訴訟與審判系統1。漢朝的起訴叫做“瓦解起訴”。壹方面是指當事人自己直接告訴政府,今天稱為“自訴”;另壹方面是指政府官員,主要是監督官員的建議,保釋壹個船長。“查處違法行為”和“實施違法犯罪”,就是我們今天所說的“公訴”。漢朝的時候,壹般情況下要按管轄逐級起訴解散,但如果有冤獄,可以越級上書皇帝。根據漢律中“先親親後藏”的原則,除了謀反、造反外,壹般情況下是不允許告發長輩的,告發者會受到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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