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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代法制的主要立法活動

公元前206年,劉邦入侵鹹陽,宣布廢除秦的苛法和人民的“約法三章”,稱“殺人者死,傷人者賊,賠罪。”我學會了除去秦的方法。“這是西漢立法的開端。

西漢建立後,面對新的形勢,劉邦覺得“約法三章不足以抗漢奸”,於是命丞相蕭何參照秦律制定漢法。蕭何在秦六律中增加了戶律、興律、梯律三章,稱為九章法。《九章法》是漢代的壹部重要法典,是整個漢律的核心和主要部分。

為了維護皇帝的尊嚴,補充九章律令的不足,劉邦還命蜀制定了關於朝臣的十八條特別法,即“旁”。此外,韓信制定了“軍法”,張蒼制定了“章程”。漢初的立法直到漢武帝即位都沒有太大變化,法律保持相對穩定。西漢初年,由於統治者實行“無為而治”的政策,法律比較簡單。也比較穩定,法律從劉邦到漢武帝變化不大。漢武帝登基後,連年對外戰爭,加劇了社會矛盾和階級矛盾。為了加強司法鎮壓,大規模的法律被修改。漢武帝命張湯制定《過宮法》二十七條,是關於宮廷侍衛的專門法律。虞照還奉命起草了6部《朝法》,這是壹部關於何超制度的專門法律。這兩部法規,加上九法和章律,共六十條,後人統稱為漢律。

為了加強鎮壓農民起義,漢武帝還制定了《沈明法》和《大眾飲食法》。為了削弱和打擊諸侯王的權力,制定了左官法和補充法,還制定了腹誹法,加強對思想和言論的控制。至此,漢律的內容大大增加,制度復雜,處罰相當嚴厲。

從漢武帝時期壹直到西漢滅亡,西漢的法律基本保持不變。後來由於“法規麻煩”,人們看不全了。元帝、成帝等朝代都曾簡化過法律,但只是略加刪節,並無大的變化。西漢末年,王莽建立了新朝,改革了從古至今的制度,徹底廢除了西漢的法律,但並沒有改變法律麻煩的局面。

東漢建立後,劉秀廢除了王莽政權的法律,恢復了西漢的舊法律。所謂“解王莽之密,亦不顧漢室之法”。同時,為了緩和社會矛盾,還頒布了許多關於釋放奴隸的法令和詔書。但由於西漢舊法的復雜和苛刻,東漢皇帝不斷增加新的法規。所以東漢的法律還是層出不窮,錯綜復雜。在崇的建議下,張準備對法律進行重大修改,但立即被解職,此事未能實施。

東漢末年,董卓謀反,剿滅舊法。建安六年,應劭對漢法進行了大的整理和修訂。但具體內容,無從調查。

從漢朝的立法活動可以看出,西漢初年,劉邦廢除了秦的苛法,法律呈現出由繁到簡,由重到輕的趨勢。發展趨勢被漢武帝改變了。後來雖然有簡化法律的呼聲,但基本上沒有實現,東漢以後的法律呈現出煩重到輕的發展趨勢。這種發展是法律本身的本質,但也直接受到階級鬥爭形勢和立法思想變化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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