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雙方持各自身份證和車輛手續(機動車登記證書、機動車行駛證等。),雙方到車輛登記地車管所咨詢辦理車輛過戶手續。
車管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壹日內,對機動車進行確認,查驗車輛識別代碼拓印膜,審查提交的證件、憑證,收回號牌、行駛證,確定新的機動車號牌號碼,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簽註過戶事項,換發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
關於機動車登記的規定:
第十三條機動車所有人戶籍遷出車管所轄區的,車管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內,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簽註變更事項,收回號牌和行駛證,核發有效期為三十日的臨時行駛證,並將機動車檔案移交給機動車所有人。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在臨時行駛證有效期內,向機動車管理所申請機動車過戶。
申請機動車過戶,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填寫申請表,提交身份證明、機動車登記證書和機動車檔案,並交驗機動車。機動車轉移時已超過檢驗有效期的,應當在轉移地進行安全技術檢驗,並提交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和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車管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內,對機動車進行確認,查驗車輛識別代碼拓印膜,審核相關證明、憑證和機動車檔案,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簽註轉入信息,核發號牌、行駛證和檢驗合格標誌。
第十八條已登記的機動車所有權轉移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自機動車交付之日起30日內到機動車管理所申請轉移登記。
機動車所有人在申請轉移登記前,應當處理完涉及該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
第十九條申請轉移登記,現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填寫申請表,交驗機動車,並提交下列證件和憑證:
(壹)現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所有權轉移的證明和憑證;
(三)機動車登記證書;
(四)機動車駕駛證;
(五)海關監管機動車還應當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車輛解除監管證明》或者海關認可的轉讓證明;
(六)超過檢驗有效期的機動車,還應當提交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和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
現機動車所有人居住地在車管所管轄範圍內的,車管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壹日內,確認機動車,查驗車輛識別代碼拓印膜,審核提交的證件和憑證,收回號牌和行駛證,確定新的機動車號牌號碼,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簽註過戶事項,補發號牌、行駛證和檢驗合格標誌。
機動車所有人住所地不在車管所管轄範圍內的,由車管所按照本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辦理。
第六十四條本規定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4)身份證明是指:
3.居民的身份證明是居民身份證或者臨時居民身份證。在暫住地居住的內地居民的身份證明為《居民身份證》或《臨時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出具的居住地和暫住地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