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是:
1.貫徹國家發展戰略、產業政策和交通行業法律法規,制定全省公路水路交通行業發展戰略、政策法規並指導實施。
2、編制全省公路水路交通行業發展規劃、中長期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交通行業統計和信息工作。
3、負責全省道路水路客運、貨物運輸、裝卸、汽車維修市場、運輸服務、汽車租賃、汽車綜合性能檢測、駕校和駕駛員培訓的行業管理;調控重點物資和應急客貨運輸;負責交通準備。
4.指導交通行業體制改革;維護公路、水路運輸行業的平等競爭秩序;引導交通運輸行業優化結構、協調發展。
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適應。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適應道路交通發展的需要,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並組織實施。第五條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和建設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相關的道路交通工作。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定期開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識。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在履行職責時,應當加強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宣傳,並模範遵守。
國家機關、部隊、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對本單位人員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將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納入法制教育內容。
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有關單位有義務開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