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
第壹百壹十二條承運人托運行李時,行李票可以包含在客票中或者與客票合並。行李聲明除本法第壹百壹十條的規定外,還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壹)托運行李的數量和重量;
(2)托運行李在目的地交付時需要申報利益的,註明申報金額。
行李票是行李托運和運輸合同條件的初步證據。
旅客不能出示行李票或者行李票不符合規定或者遺失,不影響運輸合同的存在或者有效。
在國內航空運輸中,承運人攜帶托運行李而不出具行李票的,承運人無權援用本法第壹百二十八條有關賠償責任限制的規定。
在國際航空運輸中,承運人運輸托運行李未出具行李標簽,或者未按照本法第壹百壹十條第(三)項的規定申報行李標簽的,承運人無權援用本法第壹百二十九條有關賠償責任限制的規定。
第壹百壹十三條承運人有權要求托運人填寫航空貨運單,托運人有權要求承運人接受航空貨運單。托運人不能出示航空貨運單、航空貨運單不符合規定或者航空貨運單遺失,不影響運輸合同的存在或者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