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的優越性是相對於人治而言的,這種優越性主要體現在:
第壹,法治社會的法律,作為衡量對錯的成文標準,由於不專門針對某壹群人,所以具有普遍適用性;
二是因為規定明確規範,可以約束社會中每個人、每個人的行為;
第三定律不隨時間或具體應用而變化,保證了法律的公正性和權威性;
第四個法治社會的法律出發點是保證每個社會成員的基本權利和自由,這個法律本身就提供了合法性。對於上述每壹種情況,人類對社會的統治都不能得到保證。
擴展數據:
法制與法治的區別和聯系
法治和法治是兩個既有區別又有聯系的概念,不能混淆。法制是指法律和制度,包括政治、經濟、文化、司法等領域的各種法律規範和制度。
為了維持國家機構的正常運轉和社會秩序的穩定,任何政治權力都必須運用法律制度來規範人們的行為,調整不同利益集團和個人的利益。法治不僅意味著完備的法律體系和制度,還意味著法律權威的樹立,從而保證社會主體認真對待和遵守法律,有效依法治國。
另壹方面,法治存在於各種政治制度中。有國家就要有維護國家秩序的法律和制度,法治的實踐只會存在於民主和諧的政治制度中。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
1,法制是法制的簡稱,屬於制度的範疇,是實實在在的東西;法治是法律規則的簡稱,是壹種治理國家的原則和方法,相對於人治而言,是對法律制度的完善和改造,是實實在在的東西。
2、法律制度的產生和發展直接關系到所有國家,任何國家都有法律制度;法治的產生和發展並不直接關系到所有國家,法治只存在於民主國家。
3.法制的基本要求是各項工作法制化、制度化,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法治的基本要求是嚴格依法辦事,法律在各種社會調整措施中具有至高無上的權威性和強制性,而不是當權者的任性。
4.實行法制的主要標誌是壹個國家在立法、執法、司法、守法、法律監督等方面有比較完備的法律和制度;法治實施的主要標誌是壹個國家的任何機關、組織和個人,包括國家最高領導人,都嚴格遵守法律,依法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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