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消費者權益日,顧名思義,是站在消費者立場上維護消費者權益的節日。
消費者權益的歷史淵源
3月15日是國際消費者權益日。
這個國際日最初是由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於1983指定的。
消費者權益日的目的
目的是擴大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宣傳,使其在國際上得到重視,從而促進各國各地區消費者組織之間的合作與交流,在國際上更好地保護消費者權益。
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的目的如下
1,給消費者提供信息,教育消費者,提高消費者維護自身權益的意識和能力。
2.處理消費者投訴,幫助消費者挽回損失。
3.收集消費者的意見,反饋給企業。
4.制造輿論,宣傳消費者權利,形成提高消費者地位的輿論壓力。
5.參與制定國家或政府有關消費者的法律和政策,要求政府建立消費者行政體系,處理消費者問題。
6.建立消費者團體,建立消費者主權。
7.加強國際消費者團體和合作。
成立目的
設立國際消費者權益日的目的是擴大宣傳,促進各國消費者組織之間的合作與交流,引起國際關註,推動消費者保護活動。
正如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主席羅達芳·帕金所說:“人們的交流、產品的交換、技術和交流活動等等都需要我們在全球範圍內考慮和行動。”她補充道:“每個國家的消費者組織都應該參與到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全球鬥爭中來。”
當這種鬥爭每天都在持續的時候,我們每年選擇壹天,讓各方都能聽到我們為消費者發出的聲音,獲得未來任務的精神動力。這就是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設立的目的和意義。
損害賠償期限的規定。
根據《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消費者因產品缺陷遭受人身、財產損害:“因產品缺陷請求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計算。因缺陷產品造成損害請求賠償的權利,自造成損害的缺陷產品交付給原消費者十年後喪失;但是,明示安全使用期的除外。”消費者因產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後,應及時向法院提起訴訟,以免喪失訴權。賠償請求權又稱請求權,是指消費者因產品缺陷受到損害後,向侵權人(包括生產者、銷售者)要求賠償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