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的意思是由著自己,只要不侵害別人,不傷風化,自己想幹什麽就幹什麽。它體現的是人在自身思想和活動方面不受幹涉,同時體現了自身不能幹涉他身的思想和活動。如果都能相互幹涉,自身的自由就不能保障。在幹涉的能力都不壹樣的情況下,更是如此。自由的不受幹涉,更主要體現在不受任何組織、黨派、政府和法律的幹涉上,除非在自己允許它們幹涉的情況下。政治是組織社會,使社會有序的壹種手段,而這種手段在它們認為必要時最容易被濫用,從而幹涉公民的自由。所以保障公民的自由權是政治的責任,也是政治對自身限制的要求。
平等的平是象水壹樣不分高低,等是不分長短、沒有大小,所以,高低、貴賤、長短、大小都不分就是平等。基督教認為:人人生而平等,即人只要壹出生,與其他人都是平等的。這是西方的基本人權,來源於基督教文化。它不是不承認官的大小、錢財的多少,而是當官、掙錢都具有相同的條件、相等的機會。如果妳想幹,又有那個能力,就能當同樣大的官,掙同樣多的錢。也就是說,人從生下來到這個社會上,機會都是平等的,法律面前也是平等的,沒有特權階層,總統違法也有制裁他的機制,也不能逍遙法外。當然,這些都是理論上的。
自由和平等都是基本人權,它們的存在優先於國家和法律的存在。即是說,情願不成立國家、不制訂法律,也不能讓自由和平等權受到任意的幹涉;即是說,國家和法律的目的就是維護公民的自由和平等權;即是說,法律必須制訂維護公民的這兩項權利的條款,並對國家和法律即政治進行限制,防止它們對自由和平等權的侵害。民主的原則就是在這種情況下提出的、創造的。民主是維護自由和平等及其它公民權的壹種方式,而且就目前人的智力所能達到的水平來說,這是最有效的方式。
民主的意思是由公民來主張權力,參與國家立法和地方政策的制定,以維護自己的權利。自由和平等自然是天賦人權,那麽為了維護它,就應該成立國家、制訂法律,從而限制自由和平等權的相互侵犯。國家和法律的權力是從哪裏來的?是公民把自己的壹部分權利讓出來形成的。公民讓出來這部分權利的目的,是讓國家和法律維護自己更廣泛的自由和平等權。這就象壹個契約。這是國家和法律產生的原因和目的,也是洛克的《契約論》思想。在國家和法律應該行使哪些權力方面,得由公民說了算,任何組織、黨派,包括政府說了都不算,這就是民主。民主是壹項原則。民主原則如何運作,是由制度固定下來的,即是民主制度。民主制度與專制制度對立。所謂專制制度,是由壹個人或壹個集團幾乎不受限制地對任何人行使權力。所以,民主也和自由、平等壹樣必須加以維護。
美國的民主制度是當今西方民主制度的典型,它對公民基本權利的維護主要體現在三權分立上。首先是立法獨立。由各州公民每人各投壹票選舉(普選)議會議員,代表民意進行州的立法活動。關於各州公民利益的法律,都是個州獨立制訂並在州內適用的,國家僅負責對外關系(國務卿負責)、戰爭和臨時狀態即國家安全(國防部長負責)等。如果公民發現,他們選舉的議員沒有代表他們的利益,那麽下屆議員選舉時,公民就不再選他,他的政治生涯有可能就此結束。
其次是司法獨立。法官實行終身制,他們的活動不受立法、黨派和行政以及民眾輿論的左右。法律既然是公民投票選舉的議員集體制訂的,公民就應該遵守,個別不願意遵守的侵害了他人的權利,就由法院處理。這是民事案件。法院除審查民事案件外,還審查憲法案件,即監督立法部門制訂的法律是否侵犯憲法賦予公民的合法權利。壹項法律即使通過並付諸施行之後,如果某公民向法院起訴說,他的公民權,即憲法賦予他的不可侵犯的民主、自由、平等和私有財產不受侵犯等等的權利,受到了某項法律的威脅和侵害,那麽任何壹級法院的法官,都可以受理這種案件。這叫憲法訴訟。如果該法官認為該法律確實侵害了該公民的憲法權利,就可以判決該項法律無效。這就意味著該法律從制訂之日起就無效,而且對任何人都不再發生效力,並且恢復或賠償該公民被侵害的權利。就是說,任何壹項法律在創設時候起,必須嚴格審查它對公民的憲法權利是否構成威脅,如果是,那就不如不制訂,因為即使制訂出來,也會被某壹個法官的壹紙判決變得沒有任何意義。
行政獨立。行政部門是執法部門,它的每項行動和作為,必須有現行的法律依據。沒有法律依據的,他們什麽都不能幹。如果行政執法人員利用手中的權力幹了,公民的權利因此受到了侵害,那麽,任何公民可以通過行政訴訟,讓政府賠償。三權分立的目的是限制行政權的濫用。行政的人掌握金錢(都是納稅人的錢)和權力,最易走向濫用的方向,就象亞裏斯多德說的:“給人賦予權威就等於引進壹個野獸,因為欲望是某種具有獸性的東西,即使是最優秀的人物,壹旦大權在握,總是傾向於被欲望的激情所腐蝕。”三權分立原則有效制止了行政權的濫用,從而保障了公民的民主、自由和平等權利。
由此看出,西方民主的實行可以防止行政權的濫用,在濫用的時候,有對公民救濟的手段:除行政訴訟外,還有倒閣等,在此不再贅述;還可以防止制訂對公民有害,即侵害公民自由平等權的法律,如果制定了,也有救濟的手段:法院獨立、法官終身制等;還可以促使制訂對公民有利的法律:如選舉對自己有利的議員等;還可以維護國家不亂,等等。這樣就阻止了壓迫性政府的存在。自由和平等的實行,使公民只要不違法(這法律是他們自己選人制訂的,壹般也是自己擁護的),就什麽都可以幹,就能心情舒暢,不用擔心外來的侵擾。這種精神狀態,促進了他們追求富裕的活動,因而創造了經濟方面的奇跡。
但是,民主制度也存在諸多問題。比如,人的欲望無節制地任意發揮,可能走向違背人性的道路,他們為了保障自己的權利,可能支持和促使通過侵害他國利益的法律;比如,經濟盡管發達了,卻人心沒有歸屬感,精神上走向空虛之境;比如,民主選舉的方式選出來的,都是滿足公民現實利益的官員,官員為了爭取選票也不顧及公民及人類的永久性前途的計劃,所以選不出真正偉大的領袖——偉大領袖之所以偉大,就在於只有他們才知道人在本性上要求什麽,人的幸福感是什麽;比如,現代普及的媒體傳播方式,把人的趣味壹體拉平,說風魔什麽都風魔什麽,阻礙了道德、藝術和真理的發展,等等。
本文由此認為,西方的民主制度有待於改進,可與中國儒家的道德觀和政治觀結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