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球比賽常見規則:
1、比賽時間應分為兩個相等的半場,每半場45分鐘。在每半場中由於替補、處理傷員、延誤時間及其它原因損失的時間均應補足,這段時間的多少由裁判員決定。
在每半場時間終了時或全場比賽結束後,如執行罰球點球,則應延長時間至罰完為止。除經裁判員同意外,上下半場之間的休息時間不得超過5分鐘。
2、比賽開始前,應用投市方式選定開球或場地,先挑的壹方應有開球或場地的選擇權。比賽應在裁判員發出信號後,由開球隊的壹名隊員將球踢入(即踢動放走在比賽場地中央的球)對方半場開始。在球被踢出前,每個隊員都應在本方半場內,開球隊的對方隊員還應當保持距球不少於9.15米。
球被踢出後,須滾動到它自己的圓周距離時,才應認為比賽開始,開球隊員在球經其他隊員觸或踢及前不得再次觸球。
3、在進壹球後,應由負方壹名隊員以同樣方式,重新開球繼續比賽。
4、下半場開始時,兩隊應互換場地,並由上半場開球隊的對方開球。
5、任何違反本章規則的開球都應重開。如開球隊員在球經其他隊員觸或踢及前再次觸球,則應由對方隊員在犯規地點。
6、踢間接任意球。如隊員在對方球門區內犯規,則這個任意球可以在球門區內的任何地點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