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農村公路,是指納入農村公路規劃,按照國家或者市級制定的公路建設技術標準修建的縣道、鄉道、村道及其附屬設施。
縣道指國道、省道以外的縣際間公路以及連接自治縣人民政府所在地與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產、集散地的公路。
鄉道指縣道及其以上等級公路以外的鄉際間公路以及連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所在地與行政村的公路。
村道指納入自治縣農村公路規劃,除鄉道及鄉道以上等級公路以外的連接行政村與行政村、行政村與自然村、行政村與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內街巷和農田間的機耕道。
農村公路附屬設施,是指為保護、養護農村公路和保障農村公路安全暢通所設置的農村公路防護、排水、養護、管理、服務、交通安全、監控、綠化等設施、設備以及專用建築物、構築物。第三條 農村公路的發展應當遵循統籌規劃、安全實用、確保質量、生態環保、因地制宜、協調發展的原則。
農村公路實行政府主導、行業監管、部門協作、分級負責、社會參與的管理體制。第四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規劃、建設、管理、養護、運營的責任主體,全面負責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做好農村公路相關工作。
自治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規劃、建設、管理、養護、運營,並指導自治縣公路養護機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農村公路相關工作。
自治縣公路養護機構負責縣道養護工作,並對鄉道、村道養護管理工作進行指導。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轄區鄉道、村道規劃、建設、養護、管理等工作。村(居)民委員會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指導下,按照村民自願、民主決策、壹事壹議的原則,組織村民配合做好村道建設管理及日常養護工作。
自治縣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財政、住房城鄉建設、規劃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商務、林業、農業農村、水利、公安、民政、應急、扶貧、文化旅遊、民族宗教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與農村公路相關的各項工作。第五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把農村公路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大對農村公路規劃、建設、養護、管理和運營的投入,建立健全以財政投入為主、多渠道籌措為輔的資金籌措機制,政府預算投入隨著農村公路裏程的增加和地方財力的增長逐步增加。
農村公路資金來源包括:
(壹)自治縣人民政府安排的財政預算資金;
(二)中央和市級補助的專項資金;
(三)市政府債券轉貸資金;
(四)依法向國內外金融機構或者外國政府貸款的資金;
(五)村(居)民委員會按照自願原則通過“壹事壹議”籌集的資金;
(六)社會捐贈、贊助資金;
(七)通過出讓農村公路冠名權等公路資源開發權依法籌集的資金;
(八)依法籌集的其他資金。
農村公路資金應當按照相關規定管理使用,禁止截留、擠占或者挪用,並按照規定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第六條 農村公路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損壞或者非法占用農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屬設施,不得阻擾農村公路正常通行。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制止、檢舉和控告影響農村公路安全的違法行為。第二章 規劃建設第七條 農村公路規劃為交通專項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應當符合縣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集鎮規劃、村莊規劃,並與旅遊規劃、文物保護規劃、歷史文化名鎮和傳統村落保護規劃相協調。
縣道規劃由自治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編制,經自治縣人民政府審定後,報市人民政府批準。鄉道規劃、村道規劃由自治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編制,報自治縣人民政府批準。縣道規劃、鄉道規劃、村道規劃經批準後,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經批準的規劃項目,納入全縣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庫,所有項目實行動態管理,未入庫項目,不得列入年度計劃。
自治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建設項目年度計劃,報自治縣人民政府審定後實施,經審定的年度計劃項目不得擅自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