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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控的國際定義

《1999年金融服務現代化法》中,並沒有定義什麽是金融控股公司,只是規定了什麽是金融控股公司的經營範圍。因為《1999年金融服務現代化法》廢止了“格拉斯·斯蒂格爾法”,任何金融機構符合條件都可以實行“聯合經營”,組成金融控股公司。美國在金融控股公司方面的法律障礙基本沒有了。現在美國的最新金融立法中只規定了金融控股公司對其控股的商業性子公司的資產不得超過集團合並總資產的5%,即除了金融機構不可以控股商業機構外,對金融機構相互之間的結合已沒有任何限制。這種禁令的實質是貫徹美國傳統的金融業與工商業嚴格分離的反壟斷思想,也就是要保證金融業是工商業的融資主渠道地位。

巴塞爾委員會在其發布的《對金融集團的監管》文件中,將金融集團定義為:主要從事金融業務,並且至少明顯地從事銀行、證券、保險中的兩種或兩種以上的經營活動,受兩個或兩個以上行業監管當局監管的壹類企業集團。巴塞爾委員會的定義對非金融業資產占集團總資產比重並沒作出限制。這是因為德、日等國並不嚴格限制金融資本與產業資本的結合,這壹點定義與美國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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