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改革開放後新壹代中國法制史學者的 重要代表,陳景良教授在前人的基礎上開拓創新,在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唐宋法制研究、當代中國法律思想史、中西訴訟文化比較、法律史方法論等多個領域頗多建樹,尤其在宋代司法傳統研究領域,更是形成了自己鮮明的研究特色,以自己的創造性學術成就為改革開放後法律史學繁榮發展作出了卓越貢獻,具有無可忽視的學術地位,堪稱研究宋代法律史的重量級學者。其主要學術成就有:
(壹) 元代法律史研究
陳景良教授在 20 世紀 80 年代首先在 《元朝民事訴訟及民事法規探微》中通過考證提出,直至元英宗至治三年二月頒布《大元通制》以來, “訴訟”才首次以類目而獨立成篇,出現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分離的趨勢,有比較嚴格的訴訟制度。該觀點被法學界尤其是訴訟法學界廣為引用,產生了很大的反響。
(二)當代中國法律思想史研究領域
陳景良教授 1997 年主編了以新中國建立後中國***產黨的法律思想為主要研究對象的《當代中國法律思想史》壹書。當時,對 1949 年新中國建立後的中國法律思想史,法學界鮮有論及,更無系統性的專著,陳景良教授以客觀的視角,對1949 年中華人民***和國成立直至 20 世紀 90 年代中期的中國法律思想史進行了深入系統的研究,研究對象涵蓋了中國***產黨的法律思想、法學界從事法學教育和研究的學者的法律思想以及民主黨派及無黨派人士的法律思想,在歷史沿革上按照新民主主義法制時期、人民民主法制時期、1957 年反右擴大化至“文化大革命”時期、社會主義法治觀基本形成時期的線索,闡述法律思想發展、演變的內在規律,總結歷史經驗和教訓,從而昭示“現代社會必須實行法治”的主題,對當代中國法律思想史研究領域做出了可貴的創新性探索。
(三)宋代法律史研究
陳景良教授在 20 世紀 80 年代就較早提出應重視兩宋法制史在中國法律史上的地位。1998 年,他在《法學研究》發表《試論宋代士大夫的法律觀念》論文,關註宋代“士大夫”這樣壹個既飽讀四書五經、儼然儒雅,又熟諳律令、工於吏事, “樂以天下,憂以天下” ,充滿人文精神關懷的知識群體與宋代司法傳統的關系。陳景良教授運用德國社會學家韋伯“理解的社會學”方法,將“士大夫”這壹對宋代司法傳統具有重要影響的群體放在宋代社會轉型的時代背景下,從社會發展的視角研究“士大夫”群體對宋代司法傳統的影響,史論結合, 為宋代法律史的研究別開生面。1999 年出版的《中國法制通史 ·宋卷》 ,陳景良教授擔任副主編,該書是國家“七五” 、 “八五”社科重點項目《中國法制通史》的重要組成部分,陳景良教授夙興夜寐,承擔了該書的主要撰稿任務,並協助總主編張晉藩教授統稿,撰稿 25 萬余字。陳景良教授在書中立足於翔實的史料,融法律思想與法律制度為壹體,對宋代的立法思想與立法活動等諸方面做出了精辟厚重的論述。陳景良教授的努力為該套書的成功做出了重要貢獻。該套書出版後,被認為是對近壹百年來法律史學研究的全面總結,堪稱法律史學的世紀之作。臺灣著名法律史學者黃靜嘉先生曾經如此評價 : “煌煌巨著,字字珠磯,總結歷史經驗,以現代社會的科學方法檢討中國固有法制傳統,如此名山盛業, 當足以輝耀千古。 ” 2000年12月, 《中國法制通史》 獲國家圖書獎。此後,陳景良教授又相繼發表了《試論宋代士大夫司法活動中的德性原則與審判藝術》 、 《宋代司法傳統的現代解讀》 、 《訟師、訟學與士大夫—宋代司法傳統的轉型及其意義》 、 《訟師與律師 :中西司法傳統的差異及其意義》 、 《宋代“法官” 、 “司法”和“法理”考略》等壹系列論文,對宋代司法傳統以及中西法律文化從不同角度進行了深入研究,著重以現代的意識重新解讀歷史,於司法傳統的敘事中挖掘可資借鑒的歷史資源,從而彰顯了中國法律史學的活力,富有鮮明的研究特色,相關論文多次被《新華文摘》 、 《中國社會科學文摘》 、 《中國人民大學復印資料》 、 《律師文摘》等轉載,引起國內外學界廣泛關註,其相關論文被國內外多次引用,在宋代法律史研究領域占有重要地位。
(四)中國法律傳統與現代社會的關系
即法律史學的歷史借鑒問題。陳景良教授認為,傳統與現代之間並不是割裂的,二者之間具有內在的傳承關系。傳統是現代的前身,現代是傳統的延續。對於法學界認為所謂法律史主要是指西方而言,中國的歷史與法學無關,司法傳統更是無可借鑒的觀點,陳景良教授認為實際上是對歷史的誤解。他更進而提出, “近壹個世紀以來,中國的歷史無論從政治上或者文化上,學界的主流主要是批判傳統,學習西方,尤其是中國大陸學界,更是對自家的歷史缺乏信心” , “在有的學者眼裏,中國古代司法除了專制、殘酷、黑暗外,別無新意,更無可資傳承的歷史資源。其實,這是對中國古代司法傳統的嚴重誤讀,更是對自家歷史缺乏真實記憶的壹葉障目之見” 。就中國法律史研究來說,他認為,應該註意如何以現代的意識重新解讀歷史,從而於司法傳統的敘事中,透過歷史的文本,用心靈的世界去感受中國古老的歷史,從而發現中國古代法律傳統中合理的法律運作機制和追求公平、正義的價值訴求,為中國新世紀的法治建設提供歷史的資源。法學與法,決非僅僅是保護人類物質利益的技術條款,而且還與人生的智慧相關。現代法治的工具理性不能解決人類生活的全部問題,相反中國的法文化倒是在此顯得更有意義,因為中國的法不僅要解決人的生活問題,而且它還更加關註人生的意義。如宋代士人“尊重生命,重視刑獄,關愛司法”的人文精神和中國現代所努力追求的司法理念是壹致的,而傳統與現代在為了實現這種理念之際都在尋求著權力的制衡和司法公正的實現,這也正體現了傳統和現代的“視界的融合” 。陳景良教授指出,宋代的歷史及司法傳統雖早已化作歷史的陳跡,但問題在於我們現代的人該怎樣用自己的心智點燃靈感的火花,去激活那些埋在歷史塵封下的記憶。
(五)法律史研究方法論問題
陳景良教授有自己獨到的見解。20 世紀 90 年代,面對強勢的西方文化,面對成熟的西方法治治理成就,學者們不可避免地受到了影響, “不僅用西方法學中的名詞編織著未來中國大地法治的美好理想,同時也以西方法學的知識譜系去剪裁中國的歷史與傳統” ( 《反思法律史研究中的“類型學”方法—中國法律史研究的另壹種思路》 ) 。陳景良教授認為,法律史研究中的“類型學”方法需要進行反思。法學界之所以對韋伯之學說如此追捧固然首先在於其思想之深刻,而當代法學界仰慕西方法治文明、卑視甚至忽視本民族的傳統的內在傾向是更為深刻的原因。面對此情此景,陳景良教授深刻道明韋伯為代表的西方學者立足於西方,是在解決西方問題的。他們即使在作品中也有過關於中國的論斷,但畢竟不是專門研究中國問題的,所依據的史料基礎難免偏頗。其論斷雖不乏“隔簾望月” 之洞見 ,卻並不能作為嚴格的關於中國研究的學術論斷。陳教授指出,首先要承認中西有著不同的法律傳統及表現形式, “法律作為壹種人生智慧,他終究是為了解決人類的生活問題而創立的” 。不同的時代、不同的社會(民族)基於對生活意義的理解之不同而產生對於法之概念、規範、原則之思考亦不同,由此產生不同的法律智慧。但是作為解決社會問題的法律智慧,因其指向***同的人類生活必然會有壹定的***通性。在此意義上,陳景良教授深切道明中西法律傳統在於 :1. 追求法之正當性 ;2. 法並非簡單權力意誌之體現 ;3. 限制權力。三個方面是有著***同趨向的。至此陳景良教授重又回到其研究之主旨—宋代之司法傳統中的士大夫、訟師、胥吏,指出自己的研究正是從法秩序的擔當的角度去理解作為宋代法傳統的繼承者、維系者、執行者三個群體的社會行為與宋代司法傳統的關系254的。陳景良教授不贊成韋伯基於“類型學”的視角做出的關於中國古代法制和司法傳統的千年不變的論斷,也不同意其關於中國古代司法不存在邏輯推理,只有脈絡化的人倫情景推理的“卡迪司法”的論斷。而他之所以反對其論斷的學理基礎卻正是“韋伯研究法律正當性及其展開過程中對各大法系之法律人的重視” 。陳景良教授提出了“從中國文化的內在理路去理解中國的法律傳統 ;從人生智慧的角度去追尋法文化的價值”的主張。
作為法學教育工作者,陳景良教授長期傾盡心力,教書育人,以嚴謹的治學態度,紮實的學術功底,厚積薄發,通過生動活潑、貫通古今、深入淺出地講解,展現中國傳統社會(尤其是宋代社會)豐富的法律智慧與法律文化,註重啟迪學生心智,教導學生“從人生智慧的角度理解中國法律史” ,引導學生嚴肅認真地觀察和思考。 “靜水深流,潤物無聲” ,作為河南大學法學院院長,為了提高學生的學術水平和獨立開展科學研究工作的能力,為了融合各家所長,使學生能夠吸取各方面的學術營養,他廣泛聘請國內外學術大家、名人如江平、江偉、陳光中、漆多俊、賀衛方、範忠信、林端(臺灣) 、齊文遠、鄧正來、陳忠林等教授為研究生授課,指導研究生進行論文寫作,極大地開拓了學生的研究視界。在 20 多年的法學教育事業中,他培養了許多法學本科生、碩士生、博士生,他們大多成為政法機關和高校等事業單位的主要領導或業務骨幹,很多學生多年後仍對陳景良教授的教誨銘記在心,念念不忘。陳景良教授“廿年辛勤,桃李滿園” ,為河南乃至中國的法學教育事業做出了突出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