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定義:非物質文化遺產(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指被各群體、團體、有時為個人所視為其文化遺產的各種實踐、表演、表現形式、知識體系和技能及其有關的工具、實物、工藝品和文化場所。各個群體和團體隨著其所處環境、與自然界的相互關系和歷史條件的變化不斷使這種代代相傳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得到創新,同時使他們自己具有壹種認同感和歷史感,從而促進了文化多樣性和激發人類的創造力。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規定: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傳並視為其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以及與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相關的實物和場所。包括:
(壹)傳統口頭文學以及作為其載體的語言;
(二)傳統美術、書法、音樂、舞蹈、戲劇、曲藝和雜技;
(三)傳統技藝、醫藥和歷法;
(四)傳統禮儀、節慶等民俗;
(五)傳統體育和遊藝;
(六)其他非物質文化遺產。屬於非物質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實物和場所,凡屬文物的,適用《中華人民***和國文物保護法》的有關規定。
2.世界遺產常識
世界遺產***有四種:世界文化遺產、世界自然遺產、世界人類口述和非物質遺產、世界地質公園
歐洲
歐洲***有47個締約國。其中的39個國家分布有世界遺產項目287項,包括文化遺產259項,自然遺產20項,雙重遺產8項。世界遺產項目最多的前三個國家分別是西班牙、意大利和法國,其中西班牙和意大利各擁有31項,法國擁有 26項。
美洲
美洲***有31個締約國。其中的24個國家分布有世界遺產117項,其中文化遺產74項,自然遺產40項,雙重遺產3項。世界遺產項目最多的最4個國家分別是墨西哥、美國、加拿大和巴西。墨西哥擁有21項世界遺產,美國擁有18項,加拿大擁有11項,巴西擁有11項。
非洲及 *** 地區
非洲***有50個締約國,其中的34個國家分布有世界遺產項目99項,其中文化遺產65項,自然遺產31項,雙重遺產3項。突尼斯擁有8項,阿爾及利亞和埃塞俄比亞擁有7項,摩洛哥擁有6項。
亞洲及泛太平洋地區
到2000年1月,亞洲及泛太平洋地區***有32個締約國。其中的20個國家分布有世界遺產項目124項,包括文化遺產82項,自然遺產33項,雙重遺產9項。世界遺產項目最多的前3個國家分別是中國、印度和澳大利亞,其中中國擁有23項,印度擁有23項,澳大利亞擁有13項。
《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是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於1972年11月16日在第十七屆大會上正式通過的。1976年,世界遺產委員會 成立,並建立《世界遺產名錄》。中國於1985年12月12日加入《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成為締約方。1999年10月29日,中國當選為世界遺產委員會成員。中國於1986年開始向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申報世界遺產項目。自1987年至2005年7月,中國先後被批準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的世界遺產已達31處。被“世界遺產委員會”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的地方,將成為世界級的名勝,可受到“世界遺產基金”提供的援助,還可由有關單位招徠和組織國際遊客進行遊覽活動。
3.文化遺產知識
文化遺產,概念上分為有形文化遺產、無形文化遺產。文化遺產包括物質文化遺產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物質文化遺產是具有歷史、藝術和科學價值的文物;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各種以非物質形態存在的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世代相承的傳統文化表現形式。從二零零六年起,每年六月的第二個星期六為中國文化遺產日。
有形文化遺產”即傳統意義上的“文化遺產”,根據《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 (簡稱《世界遺產公約》),包括歷史文物、歷史建築、人類文化遺址。
無形文化遺產。根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Convention for the Safeguarding of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的定義,是指“被各群體、團體、有時為個人視為其文化遺產的各種實踐、表演、表現形式、知識和技能及其有關的工具、實物、工藝品和文化場所。
物質文化遺產包括古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石刻、壁畫、近代現代重要史跡及代表性建築等不可移動文物,歷史上各時代的重要實物、藝術品、文獻、手稿、圖書資料等可移動文物;以及在建築式樣、分布均勻或與環境景色結合方面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歷史文化名城(街區、村鎮)。
非物質文化遺產包括口頭傳統、傳統表演藝術、民俗活動和禮儀與節慶、有關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間傳統知識和實踐、傳統手工藝技能等以及與上述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相關的文化空間。
4.什麽是非文化遺產
“非物質文化遺產”包括:口頭傳說和表述,包括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媒介的語言;表演藝術;社會風俗、禮儀、節慶;有關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識及實踐;傳統的手工藝技能。
非物質文化遺產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如民間文學、民俗活動、表演藝術、傳統知識和技能,以及與之相關的器具、實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間(即定期舉行傳統文化活動或集中展現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的場所,如歌圩、廟會、傳統節日慶典等)。 非物質文化遺產又稱無形文化遺產,主要指人類以口頭或動作方式相傳,具有民族歷史積澱和廣泛、突出代表性的民間文化遺產,它曾被譽為歷史文化的“活化石”,“民族記憶的背影”。
它包括民間傳說、習俗、語言、音樂、舞蹈、禮儀、慶典、烹調以及傳統醫藥等。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最大的特點是不脫離民族特殊的生活生產方式,是民族個性、民族審美習慣的“活”的顯現。
它依托於人本身而存在,以聲音、形象和技藝為表現手段,並以身口相傳作為文化鏈而得以延續,是“活”的文化及其傳統中最脆弱的部分。因此對於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的過程來說,人就顯得尤為重要。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認為非物質文化遺產是確定文化特性、激發創造力和保護文化多樣性的重要因素,在不同文化相互寬容、協調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因而於1998年通過決議設立非物質文化遺產評選。這個項目的申報有三個基本條件,壹個是藝術價值,壹個是處於瀕危的狀況,還有壹個是有完整的保護計劃。
而每兩年才審批壹次,每次壹國只允許申報壹個。從2001年開始,該評選已進行了兩次,***批準了47項口頭和非物質文化遺產,其中包括我國的昆曲和古琴以及新疆的木卡姆和與蒙古國聯合申辦的蒙古長調。
5.非文化遺產是什麽
是非物質文化遺產吧?
根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定義:非物質文化遺產(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指被各群體、團體、有時為個人所視為其文化遺產的各種實踐、表演、表現形式、知識體系和技能及其有關的工具、實物、工藝品和文化場所。各個群體和團體隨著其所處環境、與自然界的相互關系和歷史條件的變化不斷使這種代代相傳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得到創新,同時使他們自己具有壹種認同感和歷史感,從而促進了文化多樣性和激發人類的創造力。
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各種以非物質形態存在的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世代相承的傳統文化表現形式。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以人為本的活態文化遺產,它強調的是以人為核心的技藝、經驗、精神,其特點是活態流變。
在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實際工作中,認定的非遺的標準是由父子(家庭)、或師徒、或學堂等形式傳承三代以上,傳承時間超過100年,且要求譜系清楚、明確。
6.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認識和了解
“我們搞文化遺產保護的人最怕聽到的兩個詞就是打造和開發……”這是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家委員會副主任烏丙安先生在中國藝術研究院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研究生班開班式上的壹句坦言。
如烏先生所述,博大精深的中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正面臨著來源於不當開發的巨大威脅。這樣的憂慮不僅來源於烏丙安先生,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副主任田青老師和著名博物館學專家蘇東海先生也都在不同的場合表現出了十分相似的擔憂。
田青老師在其《傳統與現代化》主題學術講座中談到:“中國的現代化是在對傳統的極度憎惡中開始的,所以中國的現代化進程也是在對傳統嚴酷破壞的基礎上開始的。”蘇東海先生更是在城市文化研討會上明確指出:“城市的高速建設將會導致文化遺產的快速消失”。
面對諸位先生前輩的擔憂和感嘆,作為壹名文化遺產工作者,我們不得不十分謹慎的重新審視各種形式的“打造”、“開發”與文化遺產特別是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之間的關系,我們也不禁要問壹句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與開發真的形成了壹對不可調和的矛盾嗎? 壹、不同角度的不同觀點 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人類在歷史上創造並傳承至今的,具有重要歷史價值、藝術價值、科學價值、文化價值的具有知識性、技藝性和技能性的文化事項。比如民間文學、表演藝術、傳統節日、傳統儀式和生產生活知識等都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重要組成部分。
漫長的歷史給我們留下了豐富的遺產,面對這筆巨大的文化財富站在不同的角度往往會有不同的認識。 站在遺產工作者的角度上看:非物質文化遺產是先民族文化的傳承與延續,妥善的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對於客觀認識歷史、開展文化創新、保護文化多樣性、重建社會秩序都有著重要的意義。
由於非物質文化遺產不具有實物形態,使其較之有形的文物(可移動文物和不可移動文物)在識別、保護方面都有壹定的難度;同時又由於非物質文化遺產活態傳承的特性,也使其在歷史變革與時代沖擊時比有形文物更加脆弱,比有形文物更容易消逝。正是因為非物質文化遺產在保護上的這種困難性和其本身的這種脆弱性,對它的保護才顯得更加的急需和緊迫。
站在旅遊和經濟工作者的角度上看:非物質文化遺產是先民留給今人和後人的壹份寶貴財富,其中蘊藏著豐富的文化價值和經濟價值。在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過程中,應當鼓勵各方對非物質遺產的活用,從民俗表演到旅遊開發,從工藝品銷售到文化創意發展,多手段全方位的開發非物質文化遺產中的文化價值和經濟價值使非物質文化遺產在弘揚傳統文化、振興民族藝術的同時也為開發人文旅遊景觀、 *** 地方經濟發展發揮應有的作用。
二、開發破壞和保護桎梏 前文的兩種觀點看似有較大的分歧,但細細想來卻各有其合理之處。筆者認為站在壹個客觀的角度上,以上兩種觀點都是正確的,保護遺產與開發遺產同樣都可以對遺產傳承發展起到促進作用。
但是在實踐中基於不同的認識往往會引發不同的行動,對遺產、對社會、對國家都會產生不同的結果。不論是遺產工作者還是經濟工作者,面對祖先遺留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只要我們心態正常、方法得當,不論是保護行動還是開發行動都會是對遺產有利的活動,但如果不能端正心態或使用不正常的方法則往往會給珍貴的文化遺產造成壹些不良影響有些甚至是不可消除的。
1、開發破壞損害遺產 開發活用非物質遺產本無可厚非,但是在最近我們卻總能聽到因為開發活用不當給遺產造成不良影響的例子。從民樂改良增加交響樂指揮,到邦子演員穿上歌劇演出服,我們不難發現由於開發者熱情過高,又不了解遺產的文化內涵,在開發的過程中盲目的追大求全,導致經過“開發”的文化遺產已經失去了應有的韻味。
民間小戲像京劇大戲,民族音樂像西方交響樂。本來極具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正在快速的向主流文化和西方文化趨同,而文化趨同的過程往往正是文化遺產消失的過程。
從雲南石林的天天“三月三”,到民俗村裏的隨意“拉郎配”,我們又發現壹些開發者只看到了遺產之中的經濟價值,對於文化遺產背後的文化價值缺乏應有的重視,導致開發過後的文化遺產形式與內涵分離,文化遺產中蘊藏的風俗、信仰反而在文化遺產保護大潮中快速消失,如此壹來經濟開發也就成了經濟糟蹋。 2、過度保護桎梏社會 經濟開發可能給遺產造成開發性的破壞,這壹點也許不難理解。
但是僅僅按照遺產保護的工作規範對遺產進行保護就完全利於遺產發展嗎?我想這個問題的答案也不盡然。文化遺產是壹種活態的遺產,它需要由傳承人代代相傳,隨著時代的變遷,傳承人所生活的社會也不斷發展,遺產也會發生變化。
如果遺產工作者僅是教條、機械的對遺產進行保護,不註意隨著社會發展改變保護手段,並且總是希望遺產處於壹個歷史的時間點,與遺產有關的壹切都壹承不變,那麽這種保護就成為了壹種過渡的保護。過渡的保護是不現實的,比如我們不能為了保護壹個民族地區的民族習俗就讓當地的女孩子不去上學,比如我們不能為了保護船工號子就讓河流上的航運交通停止使用機械動力而恢復拉纖。
像這樣的過渡保護往往會桎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