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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商業銀行的法律限制是什麽?

1.法律明確要求分業經營,並禁止商業銀行從事“股票業務”?股票業務是投資銀行的核心業務之壹,我國《商業銀行法》、《證券法》都明確禁止商業銀行從事股票業務。我國《商業銀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托投資和股票業務。很顯然,這裏的規定明確地限制了商業銀行在我國境內從事股票業務。

2.值得註意的是,這裏的規定並未對“股票業務”進行明確界定,其範圍可以理解為極為廣泛,也可以狹義地理解。但從國內實踐來看,目前是傾向於廣義的理解。商業銀行不僅不能直接投資股票,也不能從事發行、承銷股票等業務。這種含糊界定為商業銀行間接地涉及股票市場埋下了潛在的障礙。目前,我國商業銀行已經在壹定程度上從事涉及股票的金融服務,如“銀證通”、“銀證轉賬”等。為避免對“股票業務”理解不準確,筆者認為立法應對股票業務進行準確界定,最好在即將完成的《商業銀行法》修改中得到體現。

3.另外,我國《證券法》第六條也明確規定,證券業和銀行業、信托業、保險業分業經營、分業管理;證券公司與銀行、信托、保險業務機構分別設立。這也充分反映了我國禁止混業經營的基本法律原則。?二、法律對銀行進入債券市場的限制?我國法律對商業銀行進入債券市場采取了區別對待的態度。《商業銀行法》在對商業銀行經營範圍作壹般性規定時,明確肯定了商業銀行可以“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賣政府債券”。這裏只涉及到兩類債券,即金融債券和政府債券,對於企業債券則未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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