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總承包(EPC)
2.項目管理承包(PMC)模式
3.設計—建造(DB)模式
4.平行發包(DBB)模式
5.施工管理承包(CM)模式
6.建造-運營-移交(BOT)模式
7.公***部門與私人企業合作模式(PPP)
各種承包模式的優缺點:
1.工程總承包(EPC)
1)優點:
業主把工程的設計、采購、施工和開工服務工作全部托付給工程總承包商負責組織實施,業主只負責整體的、原則的、目標的管理和控制,總承包商更能發揮主觀能動性,能運用其先進的管理經驗為業主和承包商自身創造更多的效益;提高了工作效率,減少了協調工作量;
設計變更少,工期較短;
由於采用的是總價合同,基本上不用再支付索賠及追加項目費用;項目的最終價格和要求的工期具有更大程度的確定性。
2)缺點:
業主不能對工程進行全程控制;
總承包商對整個項目的成本工期和質量負責,加大了總承包商的風險,總承包商為了降低風險獲得更多的利潤,可能通過調整設計方案來降低成本,可能會影響長遠意義上的質量;
由於采用的是總價合同,承包商獲得業主變更令及追加費用的彈性很小。
2.項目管理承包(PMC)模式
1)優點:可以充分發揮管理承包商在項目管理方面的專業技能,統壹協調和管理項目的設計與施工,減少矛盾;
有利於建設項目投資的節省;
該模式可以對項目的設計進行優化,可以實現在給項目生存期內達到成本最低;
在保證質量優良的同時,有利於承包商獲得對項目未來的契股或收益分配權,可以縮短施工工期,在高風險領域,通常采用契股這種方式來穩定隊伍。
2)缺點:
業主參與工程的程度低,變更權利有限,協調難度大;
業主方很大的風險在於能否選擇壹個高水平的項目管理公司。該模式通常適用於:項目投資在1億美元以上的大型項目。缺乏管理經驗的國家和地區的項目,引入PMC可確保項目的成功建成。同時幫助這些國家和地區提高項目管理水平。利用銀行或國外金融機構、財團貸款或出口信貸而建設的項目。工藝裝置多而復雜,業主對這些工藝不熟悉的龐大項目。
3.設計—建造(DB)模式
1)優點:
業主和承包商密切合作,完成項目規劃直至驗收,減少了協調的時間和費用;
承包商可在參與初期將其材料、施工方法、結構、價格和市場等知識和經驗融入設計中;
有利於控制成本,降低造價。國外經驗證明:實行DB模式,平均可降低造價10%左右;
有利於進度控制,縮短工期;
風險責任單壹。從總體來說,建設項目的合同關系是業主和承包商之間的關系,業主的責任是按合同規定的方式付款,總承包商的責任是按時提供業主所需的產品,總承包商對於項目建設的全過程負有全部的責任。
2)缺點:業主對最終設計和細節控制能力較低。承包商的設計對工程經濟性有很大影響,在DB模式下承包商承擔了更大的風險;建築質量控制主要取決於業主招標時功能描述書的質量,而且總承包商的水平對設計質量有較大影響;出現時間較短,缺乏特定的法律、法規約束,沒有專門的險種;交付方式操作復雜,競爭性較小。
4.平行發包(DBB)模式
1)優點:優點表現在管理方法較成熟,各方對有關程序都很熟悉,業主可自由選擇咨詢設計人員,對設計要求可控制,可自由選擇工程師,可采用各方均熟悉的標準合同文本,有利於合同管理、風險管理和減少投資。
2)缺點:
項目周期較長,業主與設計、施工方分別簽約,自行管理項目,管理費較高;
設計的可施工性差,工程師控制項目目標能力不強;
不利於工程事故的責任劃分,由於圖紙問題產生爭端多索賠多等。該管理模式在國際上最為通用,以世行、亞行貸款項目和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FIDIC)的合同條件為依據的項目均采用這種模式。中國目前普遍采用的“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建設監理制”、“合同管理制”基本上參照世行、亞行和FIDIC的這種傳統模式。
5.施工管理承包(CM)模式
1)優點:
在項目進度控制方面,由於CM模式采用分散發包,集中管理,使設計與施工充分搭接,有利於縮短建設周期;CM單位加強與設計方的協調,可以減少因修改設計而造成的工期延誤;在投資控制方面,通過協調設計,CM單位還可以幫助業主采用價值工程等方法向設計提出合理化建議,以挖掘節約投資的潛力,還可以大大減少施工階段的設計變更。如果采用了具有GMP的CM模式,CM單位將對工程費用的控制承擔更直接的經濟責任,因而可以大大降低業主在工程費用控制方面的風險;在質量控制方面,設計與施工的結合和相互協調,在項目上采用新工藝、新方法時,有利於工程施工質量的提高;分包商的選擇由業主和承包人***同決定,因而更為明智。
2)缺點:對CM經理以及其所在單位的資質和信譽的要求都比較高;分項招標導致承包費可能較高;CM模式壹般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對合同範本要求比較高。
6.建造-運營-移交(BOT)模式
1)優點:可以減少政府主權借債和還本付息的責任;可以將公營機構的風險轉移到私營承包商,避免公營機構承擔項目的全部風險;可以吸引國外投資,以支持國內基礎設施的建設,解決了發展中國家缺乏建設資金的問題;BOT項目通常都由外國的公司來承包,這會給項目所在國帶來先進的技術和管理經驗,既給本國的承包商帶來較多的發展機會,也促進了國際經濟的融合。
2)缺點: 在特許權期限內,政府將失去對項目所有權和經營權的控制;參與方多,結構復雜,項目前期過長且融資成本高;可能導致大量的稅收流失;可能造成設施的掠奪性經營;在項目完成後,會有大量的外匯流出;風險分攤不對稱等。政府雖然轉移了建設、融資等風險,卻承擔了更多的其他責任與風險,如利率、匯率風險等。
7.公***部門與私人企業合作模式(PPP)
1)優點:公***部門和私人企業在初始階段就***同參與論證,有利於盡早確定項目融資可行性,縮短前期工作周期,節省政府投資;可以在項目初期實現風險分配,同時由於政府分擔壹部分風險,使風險分配更合理,減少了承建商與投資商風險,從而降低了融資難度;參與項目融資的私人企業在項目前期就參與進來,有利於私人企業壹開始就引入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 公***部門和私人企業***同參與建設和運營,雙方可以形成互利的長期目標,更好地為社會和公眾提供服務;使項目參與各方整合組成戰略聯盟,對協調各方不同的利益目標起關鍵作用;政府擁有壹定的控制權。
2)缺點:對於政府來說,如何確定合作公司給政府增加了難度,而且在合作中要負有壹定的責任,增加了政府的風險負擔;組織形式比較復雜,增加了管理上協調的難度;如何設定項目的回報率可能成為壹個頗有爭議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