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西方的“法”除有“法”的含義外,還兼有“權利”、“公平”、“正義”或“規律”、“法則”之意,因此它們常被人們理解為“客觀法”,或“理想法”、“應然法”。
2.西方的“法律”則主要被理解為人們依主觀意誌和認識而制定的法律,即“主觀法”或“現實法”、“實然法”。
.在西方法文化傳統中,人們憑借自然法概念將“法”與“法律”明確地區分開來。自然法理論認為,法律在本質上是規範性的,“惡法非法”,因為存在著壹種規制政治權力和法律權力,並為人們的行為制定道德標準的自然法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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