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由於古典的思想市場理論存在壹些不能令人滿意的地方,壹些學者提出了市場失靈理論模型(The Market Failure Model)。持此論者認為,由於傳播途徑的集中、壟斷以及大型的、通常是分散的、貧窮的利益集團的有組織參與的困難,使得思想市場理論已推動了其應有的功能,因而需要政府進行適當的幹預,以改善思想市場的功能。他們相信,在國家與市場之間,是可能存在著獨立而自主的公***空間的。這個領域關乎未來民主政治的運作,因為不同的思想與論述都可以在此交匯與交流。大眾傳播媒體(特別是廣播電視)應該是其中的重要機制,也應該致力於開拓這個空間。因此,他們提交的方案之壹就是無線廣電媒體應朝向公***化,即逐步獨立於政治與商業利益的宰制。
我們知道,在傳統的思想市場理論中,政府的角色是不幹預。這壹觀念是根據達爾文的進化論學說,大前提是經過自由競爭後,最好的意見會出現,並成為勝利者。傑羅姆·巴倫(Jerome A. Barron)教授認為,壹個具有自我糾偏能力的“思想市場”是對觀念傳播與交流過程的浪漫而不切實際的描述。他指出:“在思想的傳播與交流中存在著力量的失衡,這正如經濟中的力量不均壹樣。承認後者而否定前者的想法不啻為堂吉訶德式的狂想。思想市場的前提是,保障表達的權利等於提供表達的權利。但是現代傳媒業已經破壞了這壹平衡。從現實的角度看待第壹修正案,就要求我們必須承認如果自由表達的權利僅憑大眾傳媒業管理者的寬容才能得以實現,那麽它未免有些過於脆弱了。”因此,巴倫倡導人們應該具有接近使用媒介權。他的批評可以算做是對“市場”動作的檢討,當然其根本目的是在找尋“思想市場”理論的不足之處並加以修正。
以馬歇爾為代表的傳統的自由市場經濟理論認為,只有以市場作為資源配置的基本工具進行各種經濟活動,才能使整個經濟取得最高效率。無論是在產品市場還是在生產要素市場,價格和市場競爭都會精確地反映商品的稀缺程度和資源在現在和將來的價值,從而引導生產、投資和消費,達到經濟資源的有效配置。而任何政府對經濟的幹預都會造成價格信號的扭曲,從而影響對社會資源的有效配置。哈耶克就反對任何類型的政府幹預,包括政府的福利政策,認為政府幹預有可能導致“奴役之路”。哈耶克指出,在私人的領域(a private sphere)中人們可以完全不受強制地做他想做的事情,他寫道:“自由預設了個人具有某種確獲保障的私域,亦預設了他的生活環境中存有壹組情境是他人所不能幹涉的。”市場失靈理論是建立在新自由主義理念的基礎上的。以格林(Thomas HillGreen)、霍布森(John Hobson)、霍布豪斯(Leonard Hobhouse)、凱恩斯(John Maynard Keynes)等人為代表的所謂新自由主義或社會自由主義則放棄了對經濟的放任主義立場,主張國家積極幹預經濟的運作,並力主階級合作和社會改良,增加對於勞動者的福利待遇。貝克仔細分析了所謂的市場失靈理論模型,並總結了這壹理論的四種主張:壹是糾正意見的市場失靈,達到可能不限制任何人的表達自由的程度;二是保證所有的觀點能充分地但不必平等的進入思想市場;三是保證所有的觀點平等地進入思想市場;四是保證所有的人的平等進入的途徑。
科斯針對傳統的思想市場理論所持有的觀念——認為第壹修正案有關條文的意思主要是要保護這些活動的自由,禁止政府對“思想市場”的管制——提出了異議。他認為,“知識分子表現出壹種褒思想市場貶商品市場的傾向”,“這種態度是失偏頗的”。 “思想市場是知識分子經營他的行業的市場”,“自負使知識分子誇大了他自己的市場的重要性”。科斯“不相信商品市場與思想市場的區分是有根據的。這兩個市場之間沒有根本的差異,在制定與其有關的公***政策時,我們同樣必須考慮到這壹點。” 按照科斯的意思,如果說政府有權管制商品市場,那麽政府也就同樣有權管制思想市場。統觀科斯的論述,不難看出:他所講的思想市場,乃是 “思想工作者”(知識分子)在商品市場的範圍裏面從事自己的行業,其產出和供應乃是思想的商品形態。思想市場只是眾多商品市場中的壹種,書刊與服裝的區別,就像服裝與肥皂的區別壹樣;在公***政策面前,哪壹種市場都不應享有特權,思想市場也不例外。
既然思想也是壹種大量生產的商品,那麽思想市場也遵循壹定的經濟規律。這可以解釋在思想市場應該存在不同的或是競爭性的觀點時,為什麽要對表達自由進行政府管制,這在經濟學上是可以找到其經濟支持。在市場中,兩種以上競爭性思想的交流都會有成本的發生,有時這種交換成本遠遠高於它們所帶來的外在收益甚至造成社會危害,而市場本身卻對此無能為力,對這種無效的市場行為政府只能發揮其經濟職能以促進效率,保持社會的穩定。以煽動性言論為例,當壹群人發表要暴動的煽動性言論時,在思想市場中競爭性社團會設法對前面的觀點進行反駁,但是兩種思想的交鋒既需要時間又需要人力物力的大量投入,同時壹般看來這種煽動性言論與行動之間的間隙太短而不可能使競爭性的觀點在思想市場中立足,也就是說市場的自發調節還未發生作用,言論與行動已經合而為壹,這時就出現表達自由的市場失靈,此時就需要政府對言論自由進行必要的管制,這樣才會減少表達自由由於市場失靈造成的外在成本,以期促進公平、保持穩定。
顯然,市場失靈理論為政府對表達自由的幹預提供了合法性的基礎,對此,不少學者深表不安。貝克就認為“思想市場失靈理論的觀點是無效的、危險的”,因為“對市場失靈的矯治要求有壹套標準來指導政府幹預,如果規定充分的接近權是目標,那麽對‘充分性’缺乏相應標準會逐漸破壞政府管理的合法性。因為政府在決定接近權是否充分時已經意味著它對市場中發生問題的判斷。或者更直接壹點說,就是允許政府來判斷真偽。如果第壹修正案的目的之壹是要保障那些不受歡迎的觀點,勝過那些已經廣為接受的觀點,那麽允許政府來決定接近的充分程度將會使得第壹修正案的本末倒置。”這也就從根本上背離了自由的真義。所以不少學者,如奧地利經濟學家米塞斯、哈耶克等人就強調市場機制調節經濟的完善性,反對國家的直接幹預。
不過,政府幹預是否總是與“思想市場”理論格格不入呢?在有關電子媒介的個案裏,政府的幹預在某些方面與這壹思想市場理論倒是不謀而合的。例如,政府要求廣播公司向參與競選的政治候選人提供同等的時間。在“紅獅廣播公司訴聯邦通信委員會案”中,美國最高法院支持了聯邦通信委員會的“公平理論”及其“人身攻擊約束規則”,裁定其不受憲法第壹修正案的非難。
與“市場失靈”理論呼應的是社會責任論。1947年美國新聞自由委員會發表《自由而負責的新聞事業》壹文,指出新聞界正處於危險之中。理由是:(1)報刊對於壹般人的重要性,隨其發展為大眾傳播媒介而與日俱增,但也因此養活了壹般人通過報刊表達自己意見的比例;(2)少數掌握大眾傳播媒體的人,不能為社會提供足夠的服務;(3)報刊的行為常為社會所譴責,可能導致管理過嚴和控制。為此,必須要樹立消費者主權的市場理念,保障公民的知情權、接近利用大眾傳播媒體的權利以及在特殊情況下的反論權。這壹原則在美國1969年Red Lion Broadcast v. FCC壹案得到確立,該案指出:“維護播放言論自由利益的是全體人民。具有優越地位的是視聽者權利,而不是廣播電視臺的權利”;其次為維護大眾傳播媒體作為思想市場的特殊地位,還要保障大眾傳播媒體的獨立、自主和多元化。社會責任對於思想市場理論的回應更多在於道德倫理層面,這是與市場失靈理論不同的地方,社會責任論期望媒體的自律,以解決媒體的自我放任中出現的種種危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