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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式的變革與變革的模式 ——中國體育體制

中國體育體制改革的新視野

回顧20世紀中國體育發展歷程,我們可以做出這樣的判斷,中國體育在壹定程度上完成了國家和民族在這個世紀所賦予的文化任務,中國體育已經實現了沖出亞洲、走向世界的任務;然而,完成了這個任務並不等於說就已經實現了從傳統體育向現代體育的完全轉變。實際上,傳統體育觀念與現代體育觀念的沖突,傳統體育體制與現代體育管理體制的碰撞,仍然是當代中國體育的主要矛盾。這就是說,體育觀念和體育體制的“轉型”並沒有完全實現。現在可以估計,徹底地實現從計劃經濟下形成的封閉的、條塊分割的傳統體育體制向以市場經濟為主導的開放的,依托社會、充滿生機與活力的現代體育管理體制“轉型”,建構起完整的中國現代體育管理體系大廈,將是21世紀中國體育的文化使命和文化責任。

(壹)中國體自體制改革可供選擇的目標模式

根據東歐社會主義國家的演變和西方資本主義國家近壹二十年進行體育體制改革的經驗和教訓,結合我國近十年的改革實踐,中國的體育體制改革,可供選擇的至少有以下四種目標模式:

l 將傳統的集中型國家行政垂直協調體制的體育發展模式,改為改良型的國家行政管理模式。這種形式的轉軌主要是通過對體育管理權限在各省、市、縣、區內部進行適當的調整和分工,做壹些行政性的分權。對體育組織管理機構,可以適當增加和裁減,或者按項目性質成立專門的權力機構,進行歸口垂直管理。對基層體委也可以適當給予壹定權限和刺激因素,如減少壹些指令性項目布局要求;適當照顧該地區的傳統項目和民間體育項目;提高輸送隊員的培養費和貢獻獎。但對整個體育的管理,仍然以指令性垂直控制為主;以國家拔款分配為主;以文件計劃等行政手段調節為主。國家體委與地方體委的關系,仍然是按條條塊塊的行政隸屬關系,省市地區之間,仍然主要是依靠縱向的聯系,很少有橫向的協作交流。這種模式,從實踐來看,效果是很不理想的。最關鍵的問題是國家對體育管得過多、統得過死,各級基層體育部門缺乏生機和活力,體育的整體投人和產出效益欠佳,按照這種模式改革的國家,壹般競技體育的發展速度雖然不算太低,尤其在奧運會項目上可快速起飛,但投資大、收益小,基礎薄弱,資金短缺,使“馬太效應”在“尖端”與“基礎”兩端越演越烈,從而導致競技體育發展的惡性循環,所以這些國家先後對這類體育體制模式進行了新的根本改造。

2.將傳統的集中型國家行政垂直協調體制的體育發展模式,改為間接的國家行政管理模式。即國家垂直指令性控制可以取消,基本上全部改為指導性計劃控制,但對基層體育部門的體育發展,仍然不強調主要依靠社會力量,而繼續靠國家行政體育部門縱向的管理和集中化的拔款的決策來進行。這壹模式的特點是仍然沒有形成壹個完整的、充滿生機和活力的社會化體育體系;基層體育部門與國家體育部門之間仍然存在著隸屬關系;基層體育部門在項目設置、後備人材培養和輸送問題上,仍然是壹只眼睛盯著上級體委,壹只眼睛盯著社會上的工礦企業和大專院校以解決退役運動員的出路問題,從而形成對上級體委部門和社會團體的雙重依賴。而且,前壹種依賴往往是主要的,因此在財務上,基層體育部門主要靠國家行政拔款。因此,基層體育部門的盛衰與存亡,仍然依賴於縱向的國家行政保護與照顧,縣區鄉鎮乃至省市體育部門仍然缺乏自覺提高和拓展地方體育整體效益的主動性和積極性。這種模式同第壹種模式相比較,是壹大進步。從有的國家體育體制改革的實踐來看,在壹定時期內,有著比較良好的效果,比如前民主德國70年代的快速崛起無不體現了這種模式的效果。但核心問題是,體育與政治的關系考慮過多,基層體育部門仍然受到國家行政部門的過多幹預,沒有壹定的自主權力。竟技體育的社會化體系仍然沒有真正形成。工礦企業和機關院校仍然很難介人競技體育系統展開全面的竟爭。

3.將傳統的集中型國家行政垂直協調體制的體育發展模式,改為基本上無宏觀控制的社會自我協調模式。在美國、日本及西方壹些較為發達的資本主義國家中,這類體育的社會協調模式是壹個較為普遍的管理體制。它在宏觀上基本沒有國家行政權力的介人,即是有也僅僅旨壹個層層匯總的報告或方案,對主管體育的政府部門、基層單位、社會組織和體育俱樂 部都沒有約束力。這種西方發達國家的體育發展模式,對傳統的社會主義國家所采取的實行國家行政協調的理論和方法,是壹種事實上的否定。從西方發達國家幾十年的實踐經驗看,在這種模式下,體育的社會化作用發揮得比較充分;各種體育團體、協會、運動俱樂部的活力和競爭力比較強;體育基礎雄厚、體育人才眾多、體育交流頻繁,能較好地滿足社會各階層人士對競技體育的需求,基本上克服了某些國家政府部門“獨家經營”體育的現象,但由於放棄了必要的國家集中統壹領導和決策,沒有有效的調控手段和調控能力,在宏觀上很容易發生不平衡。因此,壹些西方發達國家現在也正在設想和探索,如何在堅持運用體育社會自我協調機制的同時,適度加強有效的宏觀調節與控制。

4. 將傳統的集中型國家行政垂直協調體制的體育發展模式,改為有宏觀控制的社會自我協調體制的發展模式。這就是宏觀上由國家體育行政權力機構通過制定科學的符合實際的發展規劃進行有效控制,微觀上主要由社會各級體育部門、各類體育團體和社會化體育“市場”機制來協調。通過國家體育行政部門綜合平衡後制定體育發展現劃:如競賽制度,運動員參賽資格,運動員年齡的劃分等,可以是指令性的。有關部門必須認真貫徹執行。讓社會執行這些規劃主要不是依靠層層下達行政命令,而是通過政府制定必要的政策,以間接方法去實現。對於社會上各類體育團體、體育協會和體育俱樂部的運動訓練、競賽活動及經費開支等,除極少數體育團體由國家行政部門專門技款、統壹調配予以重點管理和控制外,其余基本上由各類體育團體根據當地的民俗民風和社會化基礎及本身的情況自行安排。國家體育行政部門主要是采用競賽制度的桿杠作用和法律手段來調節,以促進和保證整個體育產業的基本平衡

和協調發展。這種模式的特點是:把宏觀控制與社會自我協調有機地結合起來,既有控制地發展體育,又比較充分地發揮體育為社會服務的作用。壹方面,通過國家體育行政部門制定的體育發展規劃的全局性,來制約社會自我協調過程中可能產生的某種盲目;另壹方面,運用社會自我協調機制的客觀規律性,來制約國家體育行政部門制定體育發展規劃可能產生的某種主觀性,使宏觀控制與社會自我協調互相取其所長,補其所短,推動體育的健康發展。從以上比較可以看出,我國的體育體制改革目標應當是第四種模式,它就是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體育體制的發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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