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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北京路步行街地區管理規定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加強北京路步行街地區的保護和管理,以人民為中心推進城市建設,保護和傳承城市歷史文化,促進文化、商貿、旅遊融合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北京路步行街地區的規劃、保護、建設、利用、管理和服務,適用本規定。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北京路步行街地區範圍包括:北京路北段(中山五路口至廣衛路口)、北京路中段(中山五路口至文明路口)、西湖路(教育路口至北京路口)、惠福東路(教育路口至北京路口)、禺山路、李白巷、聖賢裏、書院街、書坊街已實行步行化管理的路段。

對北京路步行街地區範圍進行調整的,調整方案由越秀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第四條 越秀區人民政府負責北京路步行街地區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保障資金投入並組織實施本規定。

廣州北京路文化核心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負責擬訂和實施北京路文化核心區總體發展規劃、步行街業態發展規劃以及相關專項規劃,但涉及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執行;統籌和推進北京路步行街地區內的文化保護、產業發展、招商引資、企業服務、宣傳推介等日常管理和服務工作。

發展改革、公安、財政、規劃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商務、文化廣電旅遊、市場監督管理、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林業園林等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及本規定,做好北京路步行街地區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相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及本規定,配合管委會做好北京路步行街地區的管理和服務工作。第五條 北京路步行街地區的規劃、保護、建設、利用、管理和服務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科學布局、市場運作、保護優先、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則,打造商業繁華、文化濃厚、管理規範的知名特色步行街。第六條 管委會應當根據需要統籌協調開展安全生產、消防、交通、市場管理等聯合檢查行動,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街道辦事處應當予以協助、配合。

管委會應當與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街道辦事處建立健全信息***享機制,互相通報有關北京路步行街地區的管理工作信息。第七條 管委會應當建立北京路步行街宣傳推廣平臺,通過廣播、電視、報刊、通信、網絡等傳播媒體開展北京路步行街宣傳推廣工作,擴大北京路步行街品牌形象的影響力。第二章 歷史文化保護第八條 北京路步行街地區內的歷史遺跡(遺址)、不可移動文物、歷史街巷、歷史建築、歷史風貌建築、千年古道、改革開放優秀建築、歷史地名、歷史掌故、騎樓文化、廣府廟會、西湖花市、嶺南風味美食和古樹名木等,均屬保護的歷史文化資源。

管委會應當對北京路步行街地區內的歷史文化資源進行調查、確認、登記、建立檔案及相關數據庫,並向社會公示,形成歷史文化資源動態更新維護機制。

鼓勵運用三維測繪、數字或信息等新技術對北京路步行街地區內的文物、歷史建築、傳統騎樓建築等重要歷史文化資源進行數字建檔,實現歷史文化資源數字化存儲、展示和信息化***享。第九條 北京路步行街地區內的歷史文化遺產和特色風貌等堅持優先保護、原址保護、系統保護、整體保護。

在北京路步行街歷史文化街區的核心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新建、改建、擴建等建設活動,應當符合保護規劃,並按照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規定執行。

管委會應當會同相關街道辦事處、行政管理部門建立聯防聯控機制,加強對歷史文化街區保護情況的日常監督巡查,發現有破壞行為的,依法及時處置。第十條 北京路步行街地區歷史建築的保護責任人應當按照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規定對歷史建築履行保護責任,轉讓、出租歷史建築的,雙方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保護及修繕義務,出讓人、出租人應當將保護修繕要求告知受讓人、承租人。第十壹條 管委會應當會同商務、文化主管部門按照相關規定給予北京路步行街地區的老字號經營者扶持,支持其申報老字號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

鼓勵、支持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在北京路步行街地區開展傳承活動,管委會應當協調提供場所和條件,供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和展示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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