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庶妻的人物稱謂

01.漢朝太上皇帝劉太公有二妻:正妻王含始、庶妻李氏。太上皇後王含始生三子(劉伯、劉仲、劉邦)和壹女(宣夫人);太上皇後李氏只生壹子,即劉交。

02.劉邦在與呂雉結婚之前,就與村婦曹氏有染,並生有壹子,名劉肥,由劉邦撫養。當時的史家稱曹氏為漢高祖之庶妻或外婦。

03.袁世凱的母親,就是其父的庶妻,所以她死時,袁世凱的異母長兄不讓她入袁氏祖塋。 “妾”這壹名稱,最早見於《禮記·曲禮》:“天子有後,有夫人,有世婦,有嬪,有妻,有妾。”

隨著妾制的發展,妾有許多別稱:小妻、下妻、次妻、庶妻、旁妻、小婦、孺、如夫人、小夫人、側室、偏房、小星、篷賤、屬婦、逮婦、副室、副房、小老婆等等。另外,由於古代帝王及太子妃妾眾多,因而有著許多表示不同等級的名稱。如漢元帝的後宮裏,除了皇後以外,尚有昭儀、婕好、容華、美人、充儀、良人、八子、七子、長使、少使、五官、順常、無涓、***和、娛靈、保林、良使、夜者等十四個等級的多種名稱。太子除了正妻以外,也有良娣、美人等不同等級的妾。(《漢書·外戚傳上》)通常講的皇帝妃、嬪,只是對帝王眾妾的總稱。 1.嫡妻(dí qī):也稱正妻,指元配,也就是第壹次娶的妻子。

與“嫡妻”相對的是庶妻,何人為嫡何人為庶,要看該女子是否為明媒正娶,但何時明媒正娶也沒有壹定之規。

嫡庶制度是中國古代婚姻制度的核心內容。中國古代實行壹夫壹妻多妾制度,妻與妾之間的地位不平等,這種差別就是嫡庶之分。嫡是指正妻及其所生子女,庶指姬妾及其所生子女。嫡庶的差別在唐宋以前比較重要,經元明清而逐代減弱。平民多只有壹夫壹妻,稱“匹夫匹婦”。

正常情況下,壹個男子只能有壹位正妻,稱為嫡妻,宋代之前只有賈充等數人因特殊情況得到皇帝許可而有地位相等的左右夫人。

正妻與丈夫地位平等,在服制,車制等禮儀制度方面享受同等待遇,比如皇後的袆衣和皇帝的十二章衣,其裨、紐、約、佩、綬等配件便是完全相同的。在宋元之前多數朝代,無特殊許可而有兩位正妻的行為,會被處以壹年以上徒刑和相應的杖刑處分,並被強制離婚。

男子娶妻子,壹般需要娶背景相當的女子,娶親之時,通過婚書寫明雙方家庭門第、嫡庶、年齡等資料。於某些朝代例如唐代,如果弄虛作假,娶到不相稱的女子,無論女方地位高於還是低於男方,這段婚姻通常都會被強制解除,且追究作假壹方的法律責任。

娶妻的儀式非常隆重,周代周天子娶妻前後歷時壹年多,諸侯則超過半年。後世娶妻儀式雖然簡化,但仍包括聘書、禮書、迎書等三樣文件(三書),經過納采、問名、納吉(又稱過文定)、納征、請期(又稱乞日)和親迎(或迎親)六個步驟(六禮)。有時男子還須親自射雁以供奠雁儀式之用,有些朝代男子需準備詩歌做催妝詩之用。

正妻不能降為妾,通常只在犯七出的情況下才能被休棄,而有些朝代還規定,即使犯七出,但符合以下三個條件的任何壹條的,也不能休出(三不去):第壹,經歷或主持了公公或者婆婆的喪禮;第二,娶時男方地位不高,後來富貴的,也即是所謂的不去“糟糠之妻”;第三,妻子的家族散亡,假如妻子被休則無家可歸。

2.平妻(píng qī):是壹夫壹妻多妾制下的壹種親屬稱謂,道光後年才正式將壹位以上的正妻稱為平妻。

平妻是對商人在外經商所娶女子的壹種稱呼,但是其實際法律地位仍然為妾。其在乾隆後期法定為適應於兼祧婚制的另娶妻子的稱謂,但正妻與平妻之間相當於堂妯娌。直到道光末年,正妻與平妻間才出現兩頭大”或“對房”的說法。

我國是壹個宗法倫理社會,“壹夫壹妻”被視為婚姻的基本原則,《春秋·隱公五年》中雲:“諸侯無二嫡”,意思是即使是天子諸侯也不能同時娶兩個妻。[東漢]班固編寫的《白虎通義》就曾說過:“妻者齊也,與夫齊體,自天子至庶人,其義壹也。”《新唐書·儒學傳下·韋公肅》:“古諸侯壹娶九女,故廟無二嫡,自秦以來有再娶,前娶後繼(繼妻),皆嫡也,兩祔無嫌。”

古代婚姻制度中的壹夫壹妻制實際上僅從名分而言,但從法律上規定壹夫壹妻制,始於西周,為其後的歷代法律所繼承。普遍的說法認為:中國古代傳統婚姻制度實行的是“壹夫壹妻多妾制”。[1]

在秦漢以前有媵的說法,“古者嫁女,必娣侄從之,謂之媵。” 如:周天子以王姬出嫁齊國,同姓之衛魯晉等,必以宗女媵之。貴族嫁女,必以侄女姊妹從嫁。而從嫁過去的姊妹就是媵,地位比妻子低,比妾要高,和所謂平妻壹樣,實質上也是妾。而嫡妻死後,媵就能夠有機會成為正妻,但是其他來路的妾是沒有機會的。所以許多人看到以為妾可以扶正,其實不然。自秦漢以後已經沒媵了,律法明文規定了壹夫壹妻、同時可以適當納妾的制度。《孟子》:“齊桓五禁,壹曰無以妻為妾”,是關於亂妻妾位的最早記載。秦朝實行壹夫壹妻制,《法經雜法》規定:夫有壹妻二妾,則刑聝,夫有二妻則誅,妻有外夫則宮。

《漢九律》中也規定“亂妻妾位”屬於犯罪,其中《恩澤侯表》記載:孔鄉侯傅晏,坐亂妻妾位,免。漢律已明顯表露出婚姻身份化的趨勢。

《唐律疏議戶婚律》規定:“諸有妻更娶者,徒壹年,女家減壹等,若欺妄而娶者,徒壹年半,女家不坐,各離之”。雖然唐律明令禁止“有妻更娶”,但在唐代的社會現實生活中,並嫡之風尤盛,當然唐朝女性對婚姻的自由度在中國各朝代中也是相當高的。《舊唐書·王毛仲傳》:“其妻已邑號國夫人,賜妻李氏又為國夫人;每入內朝謁,二夫人同承賜賚。”《安祿山事跡卷》:“(天寶)六載,加禦史夫人,封兩妻唐氏段氏並為國夫人。”《合璧事類》:“安重榮娶二妻,高祖因之,並加封爵。”雖然這種做法為官府默認,但是並不代表其合法,若有人因“有妻更娶”發生糾紛鬧到官府,官府仍會依法處理。

宋律基本沿襲唐律,只承認妻與妾,兩者地位分明,完全沒有平妻的規定,且宋代幾乎沒有唐代的並嫡之風。《宋刑統 戶婚律》規定:“諸有妻更娶妻者,徒壹年,女家減壹等;若斯妄而娶者,徒壹年半,女家不坐,各離之”而 元代的規定《通制條格》:“至元十年,中書省禦史臺呈,陜西按察司申,先奉條格之制,民間婚姻聘材內壹款,有妻更娶者,雖會赦,猶離之,欽此。照得,州縣人民,有年及四十無子,欲圖繼嗣,再娶妻室,或已有所生,自願者,合斷無罪,聽改為妾。戶部議得,有妻更娶,自願者,改為妾。”

外室,但是這所謂“娶妻”是不被法律與世俗承認的。

《大明律·戶律·婚姻門》規定:“若有妻更娶者,亦杖九十,(後娶之妻)離異(歸宗)。”

明代律法上沒有平妻。所謂平妻就是個哄外面女人的。後娶的那個,壹輩子不回祖宅,不入宗族,只是外宅。要想認祖歸宗,回家就得執妾禮,想入族譜也是只能是妾,子女只能記妾生子。

清朝也有類似的規定。《大清律·戶律·婚姻》規定“妻妾失序”:“凡以妻為妾者,杖壹百。妻在,以妾為妻者,杖九十,並改正。若有妻更娶者,亦杖九十,(後娶之妻)離異(歸宗)。”

乾隆40年,才定大清附例:“如可嗣之人系獨子,而情屬同父周親,兩情相願者,取具闔族甘結,亦準其承繼兩房宗祧。”這可以說是中國歷史上唯壹壹次對平妻的法律規定,獨子兼祧是以壹子兼承同父兄弟兩房宗祀的特殊繼承方式,壹人挑兩房,兩個媳婦雖然***享壹個男人,實際上屬於堂妯娌。但是仍有法律認為後娶之妻為妾,大理院認為:“兼祧後娶之妻,法律上應認為是妾,惟定婚之時,不知有妻,又不自願為妾者,許其請求離異。”

但同時刑部說帖亦雲:“查有妻更娶,與其夫及夫之親屬有犯,仍按服制定擬之制,系指其夫並未兼祧兩房,後娶之妻律應離異而言。若兼祧兩房各為娶妻,冀圖生孫繼嗣,是愚民罔知嫡庶之禮,與有妻更娶不同,止宜別先後而正名分,未便律以離異之條。”又雲:“查人情莫不愛女,在明知其有妻而仍許配者事所罕有,至兼祧兩房之義,愚民多誤以為兩房所娶皆屬嫡妻,故將女許配。議禮先正名分,不便使嫡庶混淆,而王法本乎人情,原無庸斷令離異,有犯應以妾論,情法俱得其平。”

綜上可見,壹夫只應壹婦,“斷無二婦並妻之理” 。於是禮法要別先後而定名分,只承認先娶者為妻,而認為後娶者為妾。若是發生服制上或刑事上的問題時自應以妾科斷。

中國古代除唐代的並嫡與清代兼祧,正妻只有1個(兼祧比並嫡更為嚴格),除非她死了休了騰出位子了,不然要想娶妻就是重婚罪,是犯罪行為。除了不可動搖的正妻,其他都是妾,法律規定了妾的極低地位。不管妳叫那個人為二房、次妻、平妻還是二夫人等等,她的實質就是妾。當然妾的來源也有多種,由高到低排列為:

1.名門所出的庶女;

2.平民白丁的女兒;

3.通房丫鬟擡的妾;

4.赤貧之家賣的女兒;

5.戲子妾;

6.妓女妾。

前2種是良妾,是在官府裏登記了妾書的,是有壹定地位的家庭附屬成員,算半個主子,相當於小說裏所說的平妻,但是在法律上還是妾。後面幾種,是妾婢,非常低賤,類似於奴婢。

至道光末年,國家混亂,對正妻與平妻的管制才有所放松。往往娶旁妻亦同鼓吹、官轎,這才有了正妻與平妻兩頭大,或稱對房的說法,但是這種說法並沒有得到任何官方認可。

平妻是商人中傳出來的東西(唐朝除外),正妻平妻嫡庶不分,在大家族和顧及名聲的禮義之家是很讓人看不起,是敗門風的行為。士農工商,古代商人地位很低,他們弄出來東西是不被社會主流承認的。

平妻,只在下層社會中存在(唐朝除外),大家族和顧及名聲的禮義之家,是極少可能出現平妻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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