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往的規定認為法院應當行使釋明權,告知當事人可以變更,提高訴訟效益,但這涉嫌違反中立原則。
拓展:合理的做法是,既不應當簡單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也不應根據法院的認識徑行作出裁判,從而違反辯論原則、處分原則,造成裁判突襲,法院應當將這壹問題作為爭議焦點進行審理,使雙方當事人充分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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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五十三條
訴訟過程中,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系性質或者民事行為效力與人民法院根據案件事實作出的認定不壹致的,人民法院應當將法律關系性質或者民事行為效力作為焦點問題進行審理。但法律關系性質對裁判理由及結果沒有影響,或者有關問題已經當事人充分辯論的除外。存在前款情形,當事人根據法庭審理情況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並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重新指定舉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