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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管理辦法

第壹條 為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保存工作,傳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的傳統文化,根據《中華人民***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廣東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保存活動。

本辦法所稱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我市各族人民世代相傳並視為其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以及與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相關的實物和場所。包括:

(壹)傳統口頭文學以及作為其載體的語言。

(二)傳統美術、書法、音樂、舞蹈、戲劇、曲藝和雜技。

(三)傳統技藝、醫藥和歷法。

(四)傳統禮儀、節慶等民俗。

(五)傳統體育和遊藝。

(六)其他非物質文化遺產。

非物質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實物和場所屬於文物的,適用文物保護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第三條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應當註重其真實性、整體性和傳承性,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保護為主、搶救第壹、合理利用、傳承發展的原則,正確處理經濟建設、社會發展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關系。

使用非物質文化遺產,應當尊重其形式和文化內涵,不得歪曲、濫用、貶損。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保存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保護、保存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主要用於:

(壹)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料和相關實物的搶救、發掘、征集、收購、整理、編譯、研究、出版和保存。

(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活態傳承、展示和傳播活動。

(三)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調查認定和代表性項目的傳承人的命名表彰。

(四)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後繼傳承人的培養。

(五)瀕危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搶救性保護。

(六)非物質文化遺產數據庫和檔案館(室)的建立。

(七)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宣傳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機構管理人員的培訓。

(八)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的其他事項。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應當加強管理、監督,突出重點,專款專用,註重實效。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依法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實施指導、管理和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省的相關規定,成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縣級以上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具體承擔下列工作:

(壹)執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規劃、計劃和工作規範。

(二)組織實施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調查、認定、申報、保護和交流傳播工作。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職責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壹)發展改革部門負責配合、參與有關單位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重要項目的審核立項。

(二)經濟和信息化部門負責傳統工藝類項目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搶救與保護工作。

(三)教育部門負責會同相關部門將本地具有代表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列入在校學生課外教育內容,支持中小學、大中專院校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教學和研究。

(四)知識產權部門負責依法處理涉及非物質文化遺產專利的違法違規行為。

(五)民族宗教部門負責協調與民族宗教相關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六)公安部門負責依法處理破壞屬於非物質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實物和場所構成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

(七)財政部門負責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相關資金的保障及資金使用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八)國土資源部門負責與土地、礦產資源相關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九)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部門負責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相關的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區和歷史建築、傳統村落的申報、規劃及保護工作。

(十)體育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傳統體育類項目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搶救與保護工作。

(十壹)海洋與漁業部門負責與海洋與漁業相關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十二)旅遊部門負責宣傳、推介與旅遊項目相關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工作。

(十三)食品藥品監督部門負責傳統醫藥、飲食類項目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搶救與保護工作。

(十四)工商部門負責依法處理涉及非物質文化遺產商標及廣告的違法違規行為。

(十五)其他各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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