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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成都市歷史建築和歷史文化街區保護條例》的決定(2018)

壹、將第十三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中心城區和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特定區域”修改為“市轄區和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特定區域”,“區(市)縣”修改為“縣(市)”。二、將第四十條修改為:“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應當保持和延續其傳統格局、街巷肌理、空間尺度、歷史風貌,保護與之相聯系的建(構)築物等物質形態和環境要素,維護歷史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嚴格控制開發強度和建築尺度,逐步降低人口密度,保持和恢復原有的歷史文化風貌。

“歷史文化街區保護範圍內的歷史建築,應當保持原有的高度、體量、外觀形象及色彩等。”三、增加壹條作為第四十壹條:“在歷史文化街區核心保護範圍內進行建設活動,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壹)延續和保持街區空間格局和建築原有的立面、色彩;

“(二)新建、擴建建(構)築物不得破壞街區原有歷史文化風貌和空間格局,對現有建(構)築物進行改建時,應當保持或者恢復其歷史文化風貌;

“(三)對現有道路進行改建時,不得破壞原有的道路格局和景觀特征;

“(四)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規定的其他要求。”四、增加壹條作為第四十二條:“在歷史文化街區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活動,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壹)新建、擴建、改建建(構)築物時,應當在高度、體量、色彩、建築風格等方面與歷史文化風貌相協調;

“(二)新建、擴建、改建道路時,不得破壞街區傳統格局和歷史文化風貌;

“(三)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規定的其他要求。”五、增加壹條作為第四十四條:“歷史文化街區保護範圍內的基礎設施配置、綠化等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標準、規範。確因歷史文化街區保護需要,無法按照標準、規範配置的,由行業主管部門會同規劃主管部門制定相應的保障辦法。”

條款順序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成都市歷史建築和歷史文化街區保護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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