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條件的單位應與當地駐軍結成***建對子,開展軍民***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活動。第七條 部隊與地方發生矛盾和糾紛時,當地政府應遵循“團結——協商——團結”的方針,主動與部隊協商解決;對重大軍民糾紛,主要領導應親自出面,及時協調,妥善處理,不得隨意報道。第八條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積極幫助當地駐軍發展副業生產,扶持其“菜籃子工程”並在土地、資金、技術和人力方面給予大力支持。有條件的應建立“蔬菜配送中心”,並在價格上給予優惠。第九條 嚴禁各單位以任何名義向部隊亂攤派費用。未經市和區(市)縣雙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同意,各單位不得向部隊分配任務。第十條 各單位應認真執行征兵工作規定,嚴把質量關,為部隊輸送合格優質兵員。第十壹條 各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結合本地區實際,在本地區繁華地段、交通要道等顯著位置設立長久性的雙擁標牌。第十二條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采取有效措施保護軍事設施,維護軍人的合法權益。對破壞軍事設施,盜竊、哄搶軍用物資或到營區滋擾鬧事者,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三條 軍用車輛在停車場(點)停車,在公路、城市道路通行,免繳停車費和通行費。第十四條 現役軍人參觀紀念館、革命舊址、烈士陵園,遊覽公園、風景名勝區,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免購門票。第十五條 機場、火車站、長途汽車站、醫院等窗口行業應設立軍人服務窗口,保證現役軍人和革命傷殘軍人優先購票、優先乘車、優先就診。第十六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按照招生政策,積極解決現役軍人、革命烈士子女入學問題。第十七條 各單位對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下達的接收安置轉業、退伍軍人的任務,必須按規定完成。第十八條 市和區(市)縣人事行政部門及有關單位,對長期在邊防、海島、高原、沙漠等艱苦地區工作和從事飛行、艦艇工作以及榮立二等功以上轉業幹部,應在安置時給予適當照顧。
國家機關在招考公務員時,人事行政部門應對報考的轉業專業軍士、退伍軍人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第十九條 積極做好退伍軍人兩用人才的開發使用工作,開發使用率應達到百分之七十五以上;用人單位從農村招聘職工,在同等條件下,應優先錄用退伍義務兵。第二十條 企業壹般不得安排現役軍人配偶下崗,對因特殊情況已經下崗的,應優先幫助實現再就業。
企業不得安排革命傷殘軍人下崗。第二十壹條 現役軍官和專業軍士配偶在單位分房、集資建房、購買住房時應享受所在單位雙職工待遇,軍人的軍齡計入工齡,並在同等條件下給予優先照顧;配偶無工作單位且無住房的,應納入當地經濟適用住房優先解決;家居農村的優撫對象無房或住房特別困難的,應優先劃給其宅基地。第二十二條 現役軍人配偶按規定到部隊探親的,其所在單位應優先安排並按規定報銷車船票,假期內的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