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養老保險覆蓋的範圍極其狹窄。在養老保險隨著勞動保險建立而建立之初,覆蓋的範圍尚包括國營、公私合營、私營、合作社等單位,但後來在極左思想指導下,私營公司失去了合法地位而走向沒落。只有國有公司和部分集體公司的正規員工才能享受退休後領取養老金(退休費)的待遇。改革開放後,不少的地區出現了新辦的集體經濟、私營經濟單位和個體經濟從業人員,但這些人員均不屬於傳統養老保險制度覆蓋的範圍。顯然,這種養老保險制度不能適應多種經濟成分***同發展的需要。
(3)保障層次單壹,只有按國家規定舉辦的基本養老保險,公司內部沒有為員工建立補充養老保險(職業年金),也無個人養老儲蓄保險。由於保障層次單壹,壹方面造成國家負擔過重,另壹方面保障水平較低,公司員工退休後的基本生活水平有較大降低,壹旦通貨膨脹加劇,退休人員極易陷入貧困。
(4)養老保險的社會化程度很低,缺乏社會***濟性。原有的制度是以國家保障方式建立的,本應以全社會之力來分擔養老風險,即應具有較強的社會互濟性,但由於走向了單位自保,社會***濟性很差。在原有的經濟體制下,員工吃公司“大鍋飯”,公司吃國家“大鍋飯”,盡管是單位自保,因為在該體制下單位幾乎沒有市場風險,往往“長生不死”,仍能維持運營。經濟體制改革後,隨著公司自主性的增強,公司之間養老負擔很不均衡。許多老公司退休人員所占比重大,加上公司經營狀況不佳,大量公司破產、倒閉,靠單位來保障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已難以為繼。
(5)資金來源渠道少,沒有資金積累。籌資渠道是現收現付制,且員工不需直接繳費,所有公司按員工工資的3%提取。從籌資形式上,表現為在職員工負責退休員工的養老金,即“下壹代人養上壹代人”。在制度建立之初,退休人員少,支付能力尚能保證,但無資金積累。隨著退休人員的迅速增加,支付缺口迅速擴大已不可避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