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公元前21世紀夏王朝的建立為起點,中國法制歷史傳承四千余年,其總體的發展脈絡、相互間淵源繼承關系是異常清晰的。
不過,四千多年間,朝代不斷更替,政權屢經變更。
所以從宏觀上觀察,各個時期法制的內容、特色也各有不同。
按照發展的階段及風格特色等粗略的標準來劃分,中國法制的歷史大致可以分為早期法制、戰國以後的古代法制和近現代法制三個大的部分。
壹、中國早期法制(奴隸制法制時代)
中國早期法制,壹般是指夏、商、西周及春秋時期的法制,也就是通常所說的奴隸制時代的法律制度。
在時間上包括自公元前21世紀到公元前476年這壹歷史階段。
中國早期法制的突出特點,是以習慣法為基本形態,法律是不公開的。
在中國早期法制中,夏、商是奠基時期。
自公元前21世紀夏啟建立夏代開始,夏王朝前後存在約五百年時間。
在此期間,中國早期的刑罰制度、監獄制度都有了壹定的發展。
商取代夏以後也維持了將近五百年。
在繼承夏代法制經驗的基礎上,商代在罪名、刑罰以及司法體制訴訟制度等方面取得了長足進展。
20世紀初出土的甲骨文資料證明,商代的刑法及訴訟制度已經比較完備。
中國早期法制的鼎盛時期是在西周。
在中國歷史上,西周是壹個十分重要的歷史階段。
在西周政權存續的五個多世紀裏,中國傳統的統治方式、治國策略以及壹些基本的政治制度已經初步形成,作為傳統文化基石的哲學思想、倫理道德觀念等思想文化因素也都在此時發端。
從法律上看,西周法制的形式和內容都達到了早期法制的頂峰。
在西周時期所形成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罰”的法制指導思想、老幼犯罪減免刑罰、區分故意和過失等法律原則,以及“刑罰世輕世重”的刑事政策,都是具有當時世界最高水平的法律制度,對中國後世的法制也產生了重要的影響。
所以,西周法律制度是中國法制史學習的重點之壹。
春秋時期處於中國歷史上第壹次大動蕩、大變革的前期,此時社會變革的重心在於“破”,即西周所建立的家國壹體的宗法制度,包括政治、經濟、思想文化等各個層面都受到否定和挑戰。
在法制方面,以反對“罪刑擅斷”、要求“法布於眾”為內容的公布成文法運動勃然興起。
鄭國子產“鑄刑書”、鄧析著“竹刑”及晉國“鑄刑鼎”等,都是這壹法制變革運動的代表性成果。
二、戰國以後的古代法制(封建法制時代)
戰國以後的古代法制,壹般是指戰國以後至鴉片戰爭以前中國各主要封建王朝的法律制度,在時間上包括自公元前475年至公元1840年這兩幹余年的法制歷史。
自春秋以後,中國開始有了向全社會公布的成文法,從此,中國的法律開始由原來的不公開的狀態,過渡到以成文法為主體的狀態。
在從戰國到清代後期這兩千多年中,無論是法律理論、立法技術、法制規模,還是法律內容、司法體制等各個方面,都有了根本性的變化。
我們通常所說的“傳統法律文化”、“傳統法律制度”,其主體就是在這壹時期形成、發展和成熟的。
根據法制發展狀況以及在整個法制傳承中所起的作用,我們可以把這壹漫長的歷史時期劃分為以下幾個發展階段:
1.戰國時期。
這是由早期習慣法向成文法轉變的重要階段。
戰國時期處在中國歷史上第壹次大動蕩、大變革時代的後半期。
而社會變革的許多重要成果,中國的許多思想文化精華都出自這個時期。
與春秋時期相比較,戰國時期社會變革的重心在於“立”。
在法制方面,
“立”主要表現為以成文法為主體的新的法律體制開始在更大的範圍內、以更成熟的形式建立起來。
其中,戰國初年魏國李悝(音虧)制定的《法經》,就是戰國時期法制變革運動的代表性成果。
另外,在整個中國古代社會中,影響最大的兩大學術流派——儒家和法家的主要政治法律思想,也都在這壹時期內成熟並在政治舞臺上發揮廣泛的影響。
2.秦漢時期。
這是中國古代成文法法律體系全面確立時期。
時間上包括自公元前221年至公元220年這段歷史時期。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統壹中國,建立了中國歷史上第壹個以中央集權為特征的統壹的專制王朝,確立了以後幾千年中國傳統政治格局和政治模式。
在指導思想上,秦代奉行的是法家學派的“法治”、“重刑”等理論,而且在實踐上貫徹得比較徹底,秦代的法律制度很自然地帶有明顯的法家色彩。
在中國歷史上,戰國時代和秦代是法家學派最活躍的時期,而法家理論得到完整的實踐,也僅僅是在秦代。
所以,從整個中國法制史上看,秦代法制特色是極為鮮明的。
自雲夢睡虎地秦墓竹簡出土以後,許多以前鮮為人知的秦代法律得以重現於世。
從這些珍貴文物資料中可以看出,秦代的法治觀念極深,法律制度也很嚴密。
在兩漢(西漢、東漢)時期,中國古代法制在秦代法制的基礎上得到了進壹步發展。
從總體上看,漢代的法律制度呈現出階段性的特點。
也就是說,漢代法律體制,從風格上可以分為前、後兩個時期。
前期是指在漢武帝“罷黜百家,獨尊儒術”以前,主要是“漢承秦制”,就是在秦代留下的法律框架內進行局部改造,形成了壹套與秦代法制有根本差別的法律體制;後期則是指在漢武帝“罷黜百家,獨尊儒術”以後,在指導思想上接受儒家的理論,使儒學成為官方的、正統的政治理論,從此,漢代的法律制度在理論、制度上開始“儒家化”。
經過“儒家化”以後的法律制度,在許多方面不同於秦代及漢初的法家化的法律。
而且,漢代以後的中國古代法律,都是沿著漢代儒家化的方向逐步發展的。
所以,漢代法制在中國法制史上也具有重要地位。
3.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
這是中國傳統法制迅速發展的階段。
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是中國歷史上第二次大動蕩的時代,在時間上包括自公元221年曹魏立國到公元581年隋文帝結束南北分裂、重新統壹中國這段歷史時期。
在這段時間裏,雖然政權快速變更,局勢持續動蕩,但法律制度仍然在動蕩的年代裏得到了巨大的發展。
首先,立法技術不斷提高,法律理論也有明顯發展。
其次,具體法律制度的儒家化得到加強。
壹些重要的制度,比如“八議”、“官當”、“重罪十條”等已經成為成熟的制度。
這壹時期法制的發展與進步,為隋唐之際中國古代法制走向成熟奠定了重要基礎。
4.隋唐時期。
這是中國傳統法制的成熟、定型階段。
在時間上包括從公元581年隋代建立到公元960年宋代建立以前。
隋唐之際是中國古代社會的鼎盛時期。
從夏代以後,經過近三千年的積累,中國古代社會的各個組成部分都已經成熟,各種社會體制也進入了比較和諧的階段。
所以唐代的政治、經濟、文化各個方面都達到了中國古代的頂峰。
這個時期的法律制度也是如此。
由於有幾千年的立法、司法經驗作基礎,隋唐的立法技術得以進壹步提高,以《唐律疏議》為代表的優秀法典相繼問世。
在法律內容上,漢代中期開始的法律儒家化過程,持續了八百余年,到隋唐時期終於結出了豐碩的果實,以《唐律疏議》的制定完成為標誌,中國古代道德與法律的融合過程,也就是通常所說的“禮法結合”的過程基本完成,儒家學派的壹些基本主張被精巧地納入成文法典之中,中國傳統社會的“法律道德化,道德法律化”的特征,在隋唐法律中得到了充分的體現。
同時,經過幾千年的實踐探索,中國古代的司法體制、訴訟制度也在此時達到了很高的水平。
應該特別提出的是,以《唐律疏議》為代表的唐代法制,達到了中國古代法制的最高水平。
《唐律疏議》也就成為中國古代法制、中華法系的代表作,在中國法制史和世界法制史上都具有重要地位。
所以,唐代法制、《唐律疏議》自然是學習中國法制史的壹個重點。
5.未元明清時期。
這是中國古代法制走向極端專制的時期。
在時間上包括自公元960年北宋建立到公元1840年鴉片戰爭以前這段歷史時期。
宋代以後,中國的社會結構包括法律制度,在隋唐時期所確立的基本框架內,仍得到了很大的發展。
宋、明、清時期,基本法典仍是國家法制的基礎。
國家法律的基本精神、主體框架,仍然由《宋刑統》、《大明律》、《大清律》等基本法典確定,但是敕、條例等法律形式,在司法實踐中卻發揮著實際而具體的調節作用。
在封建社會後期,“律”規定著大原則,而“效”、“例”則從各方面進行補充和小幅度的修正。
作為大原則的“律”相對穩定,較少修改,而起實際作用的附屬立法,則因時因地頻繁修訂,此所謂“律垂邦法為不易之常經,例準民情在制宜以善用”(清朝祝松《刑案匯覽·序》)。
這種立法上的變化說明,在經過了幾千年的積累以後,到中國封建社會後期,統治者已經能夠更加嫻熟地運用各種法律手段來調節社會。
同時,從唐代“安史之亂”以後,中國古代社會開始由盛而衰,壹些封建社會體制所固有的矛盾不斷激化,導致整個社會體制開始扭曲。
隨著皇權不斷強化,中國傳統法制的重心也開始向維護皇權、加強專制的方向傾斜。
宋代的編效、明代的廷杖和宦官特務統治、明清之際盛行的“文字獄”等,都是這方面的具體反映。
此外,元代和清代帶有民族歧視性的和適用於少數民族地區的法律,也是這壹時期法律制度的壹個特點。
三、近現代法制
中國法制史的第三大部分,是近現代法制。
從公元1840年鴉片戰爭以後,中國社會開始遭受西方列強的壹連串的侵略和欺淩。
在內憂外患之中,中國社會也開始了艱難的轉變。
從法律上看,這種轉變的突出特征是,存在了數千年的中國傳統法律體制、法律觀念開始瓦解,而近現代意義上的法律制度開始在中國土地上艱難地生長。
壹般來說,中國近現代的法制變遷,大致可以分為以下幾個階段:
1.清末變法修律。
在中國,習慣上把1840年鴉片戰爭至1911年清代滅亡這段時間稱為“清末”。
鴉片戰爭以後,中國由壹個 *** 獨立的國家,淪為壹個半封建半殖民地社會。
在這段歷史時期內,雖然清代 *** 表面上繼續維持著對中國大部分地域的統治,但在壹些沿海地區和通商口岸,實際上喪失了國家領土 *** (如在香港),或是喪失司法管轄權(如在華領事裁判權)。
西方列強在華領事裁判權的確立,就是中國社會半殖民地化的壹個法律表現。
同時,在1840年以後,特別是在清 *** 存在的最後十年(即1901至1911年)中,清 *** 被迫進行了範圍廣泛的法律改革,大量引進了西方近代法律學說與法律制度,對清代原有法律進行了壹定程度上的改造。
從此,中國的法制踏上了近代化之路。
清末法制變革是中國法制發展史上的壹個重大的轉折點,從這時開始,中國由古代法律體制向近代法律體制過渡。
所以,清末變法這壹部分也應該是學習、研究中國法制史的重點之壹。
2.南京臨時 *** 時期。
1911年10月,中國爆發了著名的辛亥革命,1912年1月1日,中華民國南京臨時 *** 宣告成立。
在以孫中山為核心的革命黨人的領導下,南京臨時 *** 在很短的時間內進行了壹系列立法活動,初步奠定了民國時期法制的基礎。
3.北洋 *** 時期。
1912年3月,袁世凱篡奪了中華民國政權,在北京建立了由北洋軍閥控制的中華民國北京 *** ,人們習慣上稱之為“北洋 *** ”。
北洋 *** 是軍閥政權。
為應付各種需要,北洋 *** 也曾進行了立法活動。
這些立法,在客觀上為以後南京國民 *** 的法制建設提供了壹定的有利條件。
4.南京國民 *** 時期。
從1927年到1949年,是 *** 建立的南京國民 *** 統治時期。
南京國民 *** 建立以後,也曾進行了廣泛的立法,頒布了大量的法律、法令以及判例、解釋例,形成了“六法體系”。
但 *** 政權的法律制度帶有明顯的雙重性特點,即便在立法上比較完善,在普通法領域比較規範,但在司法上極為黑暗,特別是在特別法領域,采用的是 *** 裸的暴政。
在通常的中國法制史體系中,1921年以後中國 *** 在各個革命根據地所創建的法律制度,以及新中國成立以後的法制發展,也是重要的組成部分。
其中,中國 *** 在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在各個革命根據地創造性地進行了壹系列立法建制的活動,取得了豐碩的法制成果,同時也留下了很多深刻的教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