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管理法規廣義上指壹國政府授權國家的貨幣金融當局或其他機構,對外匯的收支、買賣、借貸、轉移以及國際間結算、外匯匯率和外匯市場等實行的控制和管制行為;狹義上是指對本國貨幣與外國貨幣的兌換實行壹定的限制。
二、2016年外匯管理重點工作:壹是推進外匯監管方式改革,弱化事前審批,完善事中事後管理,提高國際收支監測分析的準確性和前瞻性,提升監管效能;二是進壹步優化外匯管理服務,深化經常項目便利化改革,完善跨境投融資外匯管理,加快外匯市場發展;三是加強風險防控,指導銀行按照“展業三原則”要求辦理外匯業務,嚴格履行真實性、合法性審核責任,打擊外匯違法違規行為,維護正常外匯市場秩序;四是做好國家外匯儲備經營管理工作,統籌安全、流動和保值增值的各項目標,完善外匯儲備多元化運用;五是貫徹全面從嚴治黨要求,認真落實“兩個責任”,繼續加強黨建工作,狠抓黨風廉政、隊伍建設和內部管理。
三、《中華人民***和國外匯管理條例》是外匯管理的基本行政法規,主要規定了外匯管理的基本原則與制度。由國務院於1996年1月29日發布,1996年4月1日起實施,根據1997年1月14日《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的決定》修訂,2008年8月1日國務院第20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
四、各國外匯管理制度主要有三種類型:第壹種是嚴格型外匯管制,即對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都實行管制,實行這種外匯管制的國家通常經濟比較落後,外匯資金短缺,市場機制不發達,因而試圖通過集中分配和使用外匯以維持穩定的匯價、保障國際收支平衡、維護民族經濟的發展;第二種是部分型外匯管制,即對經常項目的外匯交易原則上不加限制,但對資本項目的外匯交易進行壹定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