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肯定的是,廢除死刑是壹種必然的趨勢,因為社會的發展決定了刑罰的懲罰性由重到輕是壹種歷史的必然。在這個意義上來說,保留死刑與廢除死刑之爭,實際上是應當何時廢除死刑之爭。我國新舊刑法都規定了死刑,刑法理論也贊成現在保留死刑、暫時不廢除死刑。因為在現階段,手段極為殘忍、方法極為野蠻、後果極為嚴重的犯罪還大量存在,壹些犯罪分子氣焰相當囂張、屢教不改,只有保留死刑,才有利於抑止這些極為嚴重的犯罪,保衛國家安全、維護社會治安、保護公民法益;改革開放以來,社會形勢明顯好轉,但社會治安狀況沒有根本好轉,不安定因素還大量存在,保留死刑有利於警戒社會上的某些不穩定分子以身試法;我國還處在社會主義初期階段,人們傳統的生命價值觀念、法律觀念要求保留死刑,符合社會心理的需要。國外確實有壹些國家廢除了死刑,但離開中國的國情盲目照搬國外廢除死刑的做法,並不可取。對死刑的評價不能離開本國國情。我們既不能立足中國的國情指責他國廢除死刑,也沒有必要因為有人立足他國國情或假借人權之名指責我國保留死刑,便對保留死刑產生抵觸感或不安感。
但是,保留死刑決不意味著可以濫殺、錯殺。堅持少殺、防止錯殺同樣既是國家壹貫的死刑政策,也是人們的***識。因為我國對犯罪人壹貫采取懲罰與教育改造相結合的方針,大量適用死刑違背社會主義國家的性質;我國刑罰的目的是預防犯罪以至最後消滅犯罪,而不是簡單的從肉體上消滅犯罪;死刑的大量適用,不利於尊重人的生命、人權保障等價值觀念的形成和增強;犯罪現象錯綜復雜,犯罪原因多種多樣,大量適用死刑並不能充分抑止各種犯罪;死刑存在消極作用,過多的適用死刑會引起惡性案件的增加。孟德斯鳩講過:“在俄羅斯搶劫和殺人的刑罰是壹樣的,所以搶劫者經常殺人。他們說:死人是什麽也不說的。”孟氏的話雖不是醒世警語,但也值得我們深長思之。如果對具有從寬處罰情節的故意殺人犯壹律判處死刑,那麽某個人基於某些特殊原因故意殺人後,他便成為“自由人”,因而往往連續殺人。另外,由於死刑是剝奪人的生命的刑罰,生命壹經剝奪便不可能恢復,故必須杜絕錯殺,而少殺、慎殺也有利於防止錯殺。最後從法律上與實際執行上完全廢除死刑。現階段,廢除死刑雖不可能,但是改進死刑立法,嚴格死刑適用各項條件,減少死刑罪名,進壹步限制死刑的適用,則是我們應當而且能夠做到的。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可以適用死刑的犯罪主要是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故意殺人、搶劫殺人、綁架殺人、強奸殺人等嚴重暴力犯罪,嚴重的毒品犯罪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此外,我國刑法對極少數特別嚴重的走私、貪汙、受賄等經濟犯罪和職務犯罪也保留了死刑。現階段對這些犯罪規定有死刑,主要是考慮到:首先,我國先階段正處在發展時期,是刑事犯罪高發期,其追嚴重暴力犯罪、經濟犯罪和職務犯罪居高不下。這些犯罪對公民以及社會造成及其嚴重的危害。如暴力犯罪剝奪了公民的生命,嚴重經濟犯罪和職務犯罪危害了國家經濟秩序,嚴重地破壞的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廉潔新和公信形象。其次,雖然近年來我國司法界、理論界以及其他社會各界關於死刑制度的思想觀念和認識不斷發展變化,但我國死刑制度已有4000多年歷史,死刑已深深地植根於國民的意識中,民意調查表明,各界仍普遍贊成得上述犯罪使用死刑。90%的公眾要求對罪行及其嚴重的經濟犯罪和非暴力犯罪適用死刑。再次,對這些犯罪,死刑具有最大威懾力,並且最有利於預防犯罪的發生。最後世界上壹半以上的國家還保留了死刑制度,這反映出對於死刑的存在問題,無論是在理論上,還是在國家政策層面,都存在較大爭議,各國應當根據國情做出選擇。
在保留死刑的同時,我國始終致力於不斷建立和完善保證死刑判決慎重和公正,保障嚴格控制死刑適用的相關制度。我國刑法嚴格限定的死刑的適用條件和範圍,即死刑只適用於罪行及其嚴重的犯罪分子。並且規定了嚴格的適用和核準程序,我國刑訴法得保障可能判處死刑被告人的辯護權等權利做了充分,具體的規定,全部死刑案件的核準權也即將由最高人民法院統壹行使。我國還獨創了死刑緩期執行制度,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對於最大限度地教育、挽救犯罪人和減少死刑適用發揮了重要作用。刑法還規定,對於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這些制度有效地保證的嚴格控制死刑適用。
當前,學術界及其他壹些社會人士已經在討論我國是否應當以及何時廢除死刑的問題,但主流的觀念仍然認為,中國目前尚不具備廢除死刑的現實條件。在這壹問題上,我們的基本立場是,與其他問題壹樣,對於死刑制度,我們也從不拒絕改革,關鍵是要符合中國國情,要真正起到促進保障人權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