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到電子病歷的身份,有兩個關鍵的時間是不能回避的——2002年和2005年。2002年4月份新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出臺,其中並未提及電子病歷,它明確規定我國在醫療糾紛的民事訴訟中實行“舉證倒置”,這意味著如果出現醫療糾紛,醫院方必須出示證據證明自己是無辜的。
病歷是醫療糾紛中最關鍵的證據,因此醫院對待病歷的態度更加謹慎。同時,衛生部頒布與條例相配套的七個規章,其中“病歷書寫基本規範”對病歷做了極為嚴謹和細致的要求,詳盡到寫病歷要用哪種墨水,但對電子病歷卻只字未提,是壹部完全針對傳統紙質病歷頒布的部門規章。
電子病歷是在《電子簽名法》的調節範圍之內,沒有這部大法,電子病歷的推廣是不可想象的。但是它不能解決所有問題,因為沒有專門針對電子病歷的法律法規,涉及到壹些具體問題的時候,不好操作。
從那時至今,我國壹直沒有哪部法律把“電子病歷”明確寫進去,電子病歷的法律地位也壹直懸而未決。雖然全國各地陸續有醫院開始用電子病歷,但是沒有“名分”終究影響了電子病歷推廣和實施。
按照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壹旦有糾紛,如果患者懷疑電子病歷的真實性,醫院要拿出足夠的證據,證明電子病歷的真實完整性。
目前,很多醫院的電子病歷系統從技術上來講,是可以記錄修改痕跡的,通過系統日誌,系統可以準確記錄修改的內容和時間以及修改人。但是很多醫院的負責人還是會有這樣的擔心,電子病歷系統的使用者是醫院,軟硬件的歸屬方也是醫院,加上舉證責任倒置,萬壹出現問題要對簿公堂,醫院會很被動。
目前,電子病歷在我國沒有得到法律上的認可和保障,對其安全性沒有統壹的法規,尤其是舉證倒置制度的實施,患者法律意識不斷增強,醫患雙方圍繞病歷舉證的真實完整性將會引發更多的醫療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