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同抵押,又稱總括抵押,是指為了同壹債權的擔保,而在數個不同的財產上設定的抵押;
2.動產抵押;
3.權利抵押,是指以法律規定的各種財產權利作為抵押物客體的抵押;
4.財團抵押;
5.不動產抵押。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條
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能夠證明抵押財產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的,可以請求抵押人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