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主,妳好,話應該這樣說,不管什麽法律都有使用對象,妳所說的是國家計委關於印發《招標代理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計價格[2002]1980號中第9條:“第九條 招標代理服務收費采用差額定率累進計費方式。收費標準按本辦法附件規定執行,上下浮動幅度不超過20%。具體收費額由招標代理機構和招標委托人在規定的收費標準和浮動幅度內協商確定。 出售招標文件可以收取編制成本費,具體定價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按照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原則制定。”而該法是對《中華人民***和國招標投標法》的補充,所以它的使用對象是政府部門投資或控股或者涉及到政府的利益和人民大眾的利益的相關項目的招標代理費用,如果是這壹類工程的話,那肯定要按照政府指導價,然後下浮在正負20%,這個是沒有任何疑問的。
但如果妳所說的項目只是個人或者私企的項目,根本就不用理會這個,但是壹般情況下還是以這個為準,不然誰說了算,企業和招標代理單位都不可能虧錢,當然私交甚好的除外。
總而言之,如果是政府部門必須招標項目或政府投資或控股的項目,肯定就是按照前述法律計算,然後在20%上下波動,具體甲乙商定;不是此類項目的,壹般參考這個收費標準,當然關系很好的除外,畢竟幫個忙什麽的,有時那點錢也沒怎麽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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