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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工程合同與傳統工程合同?

下面是中達咨詢給大家帶來關於新工程合同與傳統工程合同的相關內容,以供參考。

1、傳統合同的由來

許多年以來,英國土木工程師學會(ICE)編制的合同條件統治了英國土木工程領域的管理實踐活動,並壹直作為英國土木工程所有合同的基礎。盡管ICE合同第壹版於1945年出版,但合同雙方之間的風險分攤原則及大部分合同條件的原文在18世紀60年代至19世紀50年代英國工業革命後期實施的運河工程和鐵路工程中就已被采用。1786年在施工連接蘇格蘭東西海岸的Forth-clyde運河的工程中,咨詢工程師支持使用承包商而不直接雇傭勞工並制訂管理方案,明確工程總工程師及其下屬各區段施工的駐地工程師及工料測量師的工作範圍及職責,為隨後兩百年大多數土木工程項目的實施樹立了榜樣,並壹直在以傳統合同條件管理工程的項目上使用。

19世紀60年代以來,英國的土木工程項目的業主都聘用咨詢工程師,由他們負責工程的設計,用技術說明及詳細的施工圖來充分表達設計意圖,並按照施工圖編制工程量清單,要求承包商逐壹報價。當時的合同條件把咨詢工程師描述成主人,而承包商則描述為仆人。仆人必須接受工程實施中固有的風險。在工程進展過程中,咨詢工程師隨時有權發出新的指令,承包商必須無條件服從,而對於承包商執行咨詢工程師的新的指令所應獲得的額外工期和額外費用卻由咨詢工程師來決定。即使承包商與咨詢工程師發生爭端,該爭端也由咨詢工程師來作出判斷。由此可見,這種合同條件帶來了不少工程項目由於合同雙方爭端不斷,致使項目費用超支,工期目標無法完成,常常發展成項目建成後若幹年內雙方陷入耗資又費時的法律訴訟程序。這種情況在當今世界各地以傳統合同實施的工程項目上屢見不鮮。

ICE合同在隨後的11年中修訂了3次,並於1956年出版了ICE合同第四版,在英國及其海外工程項目上廣為使用,導致了以ICE合同第四版為蘭本的FIDIC合同的第壹版於1957年出版,成為適用於全世界的土木工程的施工合同。

隨著建築業的發展,管理技術的不斷進步,ICE合同編制委員會力圖對過去的合同條件進行改革,1973年出版的ICE合同第五版,對土木工程項目實施中的固有風險在合同雙方之間作了較為明確的分攤,成為合同雙方都能接受的合同條件。FIDIC合同第壹版於1957年出版,隨後幾乎每隔十年進行壹次修訂。1977年FIDIC合同第三版是以ICE合同第五版為蘭本修訂的。1988年FIDIC合同第四版對第三版又作了大量的修訂,對合同雙方在工程管理實踐活動中各自的責任、義務、權利規定得更為明確,風險分攤更為合理,以致於世界銀行及其它金融機構貸款的項目指定使用FIDIC合同,FIDIC合同至今壹直受到項目業主及承包商的壹致好評,成為當今世界各國建築業界推崇的實施工程項目的國際慣例。

盡管FIDIC合同條件在過去的40多年中經過多次修訂,但其指導思想仍屬於傳統合同的管理模式,即項目業主聘用咨詢工程師管理工程,由咨詢工程師提供設計文件包括技術說明、施工圖、工程量清單,承包商依據圖紙、技術說明對工程量清單中的各項逐壹報價。壹經報價被接受,工程量清單中的單價在整個合同期內不得改變,工程款則以咨詢工程師認可的工程量乘以固定單價後支付。FIDIC合同授予咨詢工程師很大的權力,當承包商與業主發生爭端時,該爭端首先應提交咨詢工程師來解決(見FIDIC第四版合同條件第67.1條規定),盡管FIDIC合同條件第四版中第2.6條規定了咨詢工程師應行為公正,但畢竟咨詢工程師受雇於業主,其服務費用由業主支付,因此,承包商對咨詢工程師的公正性壹直持懷疑態度。

20世紀70年代以來,國際工程承包事業迅猛發展,項目業主常常采用比以前更為寬廣的合同策略,如設計+施工交鑰匙合同、目標成本合同、管理合同等。合同雙方的責任、風險的分攤以及工程款支付方式都與傳統的ICE合同/FIDIC合同的規定有很大的不同。因此,在過去的三十年中,為滿足項目業主合同采購策略的變化,多種合同形式出現並有日趨增加的趨勢,每種合同文件的制訂人都有明確的目的意圖和商業動機。

傳統合同的制訂幾乎都建立在業主與承包商相對立的商業目標基礎上,對合同中任壹方並不激勵或提倡良好的工程管理。在商業目標的較大壓力下,傳統合同的實施過程常常被利用為索賠機會並導致爭端。承包商投標時研究的投標策略,在項目實施中進行合同研究等管理工作都為了尋找索賠的機會。而咨詢工程師為了降低成本,獲得業主的青睞,不得不在處理爭端事件中利用自身的權力,維護業主的利益。承包商為了獲取更多的利潤,千方百計爭取在爭端中獲勝,因而承包商力爭在爭端中獲得更多付款所付出的努力大於其應盡力在施工中降低成本而獲利所付出的努力。當承包商對其實施的工程無法施加影響時,他為降低成本而應做的努力就十分微小了。

2、新工程合同的指導思想

英國土木工程師學會(ICE)於1995年出版的第二版“新工程合同”(New Engineering Contract,簡稱NEC合同)是對傳統合同的壹次挑戰,它具有顯明的指導思想,即:力圖促使合同的參與方按現代項目管理的原理和實踐,管理好其自身的工作,並鼓勵良好的工程管理,以實現每壹項目業主的目標壹壹質量、成本、工期的目標。這壹指導思想在NEC系列合同中的工程施工合同(Engineering and Construction Contract,簡稱ECC合同)核心條款第壹條第壹款作了明確規定:“雇主、承包商、項目經理和監理工程師應按本合同的規定,在工作中相互信任、相互合作。裁決人應按本合同的規定獨立工作”。而且,這壹指導思想貫穿於所有合同條件中,特別反映在如“早期警告”機制、“裁決人”制度、“提前竣工獎金”、“補償事件”等合同條件中,充分反映了NEC合同的“新”的指導思想。

NEC合同首先引入合同雙方“合作合夥”(partnering)的思路來管理工程項目,以減少或避免爭端。合同雙方雖有不同的商業目標,但可以通過***同預測及防範風險來實現項目目標,同時實現各自的商業目標。NEC合同強調合同雙方的合作,強調各自的管理工作,鼓勵開展良好的管理實踐以減少或避免爭端,使合同參與各方均受益。業主從項目達到預期目標而受益;承包商可從施工中節省成本並充分地在工程實踐中運用他們的施工技術而獲利;項目經理和監理工程師可以從更有效的管理和更充分地在工程中運用他們的管理技能而獲益。由於爭端事件減少,項目目標就能順利實現,最終業主受益。

3合同參與方之間的合同關系

3.1、傳統合同的合同關系

傳統合同反映了業主方與承包方兩大陣營的對立。在工程實踐活動中,業主方掌握主動,可以把工程中固有的風險盡量轉移至承包方身上。

FIDIC合同條件授於了咨詢工程師至高無上的權力,因而權利義務應當平等的合同關系受到了破壞,導致爭端產生,索氫不斷。

3.2、NEC合同中參與方之間的合同關系

NEC合同明確項目經理(Project Manager)與監理工程師(Supervisor)是業主的代表,他們不是獨立的第三方,他們受雇於業主,從業主處獲得服務費用,他們的職責是代表業主管理工程,維護業主的利益。但項目經理與監理工程師分別與業主簽訂“NEC專業服務合同”,各自的工作範圍及工作職責不相同。ECC合同核心條款第13.6條、第14條對項目經理和監理工程師的工作範圍、工作內容作出了明確規定。項目經理可向業主和承包商簽發證書,而監理工程師只能向項目經理和承包商簽發證書。

NEC合同中的設計工作既可類似傳統合同由業主聘用的工程咨詢公司從事所有永久性工程的設計,也可由承包商來完成設計,或由業主負責部分設計(如機電設備、工藝流程),承包商承擔部分設計(如土建工程)以滿足業主對工藝或功能的要求。承包商承擔設計的範圍、內容應在合同文件中的工程信息中作出規定。承包商對其設計所承擔的合同責任在第21.5條中有明確規定。因此,“設計師”在NEC合同中可以與業主或承包商簽訂專業服務合同。

項目經理為合同管理的關鍵人物,應該認為項目經理作出的任何決定均已得到業主的認可,他有權隨時與業主就工程實施中涉及的工期、成本、質量等問題進行商量,作出最適合業主要求的決定,並將此決定通知承包商。

監理工程師由業主聘用,其主要任務是進行質量控制,檢查工程是否按合同技術說明中要求來實施,指出工程中存在的缺陷並檢查承包商對缺陷的整改。監理工程師的行為可能產生工程成本方面的後果,但監理工程師不直接介入項目成本問題。NEC合同還規定,項目經理與監理工程師的行為應相對獨立,當監理工程師的行為受到了承包商質問時,監理工程師不得求助於項目經理。當承包商對項目經理或監理工程師的行為不滿意時,應訴諸於裁決人。

NEC合同中的裁決人是獨立於業主和承包商雙方的人,是由業主和承包商***同指定的,NEC裁決人合同是由業主和承包商***同與裁決人簽訂。裁決人的作用類似於FIDIC合同中的“咨詢工程師”,主要是處理爭端和糾紛。不管裁決決定如何,裁決人的費用由業主和承包商平均分攤。

綜上所述,傳統合同中的三方鼎立的合同關系,在NEC合同中變成六方關系。FIDIC合同中“咨詢工程師”的作用,在NEC合同中由項目經理、監理工程師、設計師、裁決人來承擔,這就避免了傳統合同中“咨詢工程師"權力過大而帶來的不利項目管理的弊端。NEC合同中參與各方的職責明確,分工清楚,有利於良好的項目管理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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