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古代政治、經濟、文化、民族發展史上的重要城鎮或近代重大歷史事件發生地,有豐富的歷史文化遺跡和實物遺存;
(二)文物古跡豐富,具有較高的歷史文化價值,對城市性質、發展方向具有重要影響;
(三)城市傳統風貌與格局獨具特色,反映歷史風貌的建築物、構築物、道路、河流、樹木等環境要素保存完整。第七條 歷史文化街區,由市、縣人民政府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文物等有關部門組織鑒定,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報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壹)歷史文化建築集中連片;
(二)街區內有豐富的傳統文化藝術、民風民俗遺存和傳統民間工藝制作。第八條 歷史文化建築,由市、縣人民政府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文物等有關部門組織鑒定,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
(壹)具有重要的政治、經濟、歷史、文化、科學、藝術價值;
(二)能夠較完整真實地體現地方、民族特色和傳統風貌;
(三)建築類型、空間形式和建築藝術獨具特色。歷史文化建築依法確定後,其原權屬關系不變。第九條 歷史文化名城、街區、建築審查審批前,應當由審查鑒定機關組織專家委員會進行評審。第十條 市、縣人民政府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歷史文化名城、街區主要出入口和歷史文化建築上設置保護標誌。保護標誌主要包括歷史文化名城、街區和建築的名稱、內容、年代、批準機關、樹立標誌機關以及實施保護的期間。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塗抹、刻劃、損毀或者擅自移動保護標誌。第十壹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規劃、文物等有關部門開展歷史文化名城、街區、建築的普查,發掘歷史人文資源,積極做好歷史文化名城、街區、建築的申報和審批工作。第三章 歷史文化名城街區建築的保護第十二條 歷史文化名城經批準公布後,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壹年內組織規劃、文物、土地、環境保護、旅遊等有關部門編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歷史文化街區經批準公布後,市、縣人民政府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6個月內會同有關部 門編制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第十三條 編制歷史文化名城和街區保護規劃,應當依據國家、自治區規劃編制要求,科學論證,廣泛征求有關部門、專家學者、社會公眾的意見。第十四條 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按照《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城市規劃法〉辦法》的規定審批。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經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第十五條 歷史文化名城和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規劃壹經批準,市、縣人民政府應當予以公布,公布的保護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不得擅自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