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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車強制報廢年限

壹、什麽是報廢車

“報廢車就是達到壹定使用年限,或因其他原因造成車輛嚴重損壞或技術狀況低劣、且無法修復、耗油量超過國家標準規定值50%、依照政府規定強制報廢的車輛。”

二、2022年新能源汽車報廢年限新規定

新能源汽車報廢年限規定是按60萬公裏來衡量的,5到8年左右就算是報廢了。新能源汽車年檢規定,與燃油車壹樣,采用新車六年免檢政策,超過六年的新能源車輛須兩年壹檢、十年以上的壹年壹檢、十五年內的將半年壹檢的要求。

新能源汽車和燃油車的主要區別在於動力總成,除了動力總成之外,其他結構基本上是壹樣的,所以新能源汽車網的報廢標準應該是和燃油車壹樣的。

三、傳統汽車報廢規定

1、達到本規定第五條規定使用年限的;

2、經修理和調整仍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

3、經修理和調整或者采用控制技術後,向大氣排放汙染物或者噪聲仍不符合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

4、在檢驗有效期屆滿後連續3個機動車檢驗周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的。

第五條 各類機動車使用年限分別如下:

1、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2年;

2、租賃載客汽車使用15年;

3、小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0年,中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2年,大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5年;

4、公交客運汽車使用13年;

5、其他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大、中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5年;

6、專用校車使用15年;

7、大、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轎車除外)使用20年;

8、三輪汽車、裝用單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使用9年,其他載貨汽車(包括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使用15年;

9、有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使用15年,無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使用30年;

10、全掛車、危險品運輸半掛車使用10年,集裝箱半掛車20年,其他半掛車使用15年;

11、正三輪摩托車使用12年,其他摩托車使用13年。

對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純電動汽車除外)和摩托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嚴於上述使用年限的規定,但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不得低於6年,正三輪摩托車不得低於10年,其他摩托車不得低於11年。

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非營運轎車、輪式專用機械車無使用年限限制。機動車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註冊登記日期計算,但自出廠之日起超過2年未辦理註冊登記手續的,按照出廠日期計算。

四、車輛報廢需要哪些材料

1、機動車行駛證;

2、機動車登記證;

3、車輛牌照;

4、單位車輛加蓋公章的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5、個人車輛車主攜帶本人的身份證;

6、事故車輛證明材料;

7、個人車輛車主人簽字。

法律依據

《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管理暫行辦法》

第八條電池生產企業應及時向汽車生產企業等提供動力蓄電池拆解及貯存技術信息,必要時提供技術培訓。汽車生產企業應符合國家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相關規定,主動公開動力蓄電池拆卸、拆解及貯存技術信息說明以及動力蓄電池的種類、所含有毒有害成分含量、回收措施等信息。

第九條電池生產企業應與汽車生產企業協同,按照國家標準要求對所生產動力蓄電池進行編碼,汽車生產企業應記錄新能源汽車及其動力蓄電池編碼對應信息。電池生產企業、汽車生產企業應及時通過溯源信息系統上傳動力蓄電池編碼及新能源汽車相關信息。

電池生產企業及汽車生產企業在生產過程中報廢的動力蓄電池應移交至回收服務網點或綜合利用企業。

《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

第五條各類機動車使用年限分別如下:

(壹)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2年;

(二)租賃載客汽車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0年,中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2年,大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5年;

(四)公交客運汽車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大、中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5年;

(六)專用校車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轎車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輪汽車、裝用單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使用9年,裝用多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以及微型載貨汽車使用12年,危險品運輸載貨汽車使用10年,其他載貨汽車(包括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使用15年;

(九)有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使用15年,無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使用30年;

(十)全掛車、危險品運輸半掛車使用10年,集裝箱半掛車20年,其他半掛車使用15年;

(十壹)正三輪摩托車使用12年,其他摩托車使用13年。

對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純電動汽車除外)和摩托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嚴於上述使用年限的規定,但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不得低於6年,正三輪摩托車不得低於10年,其他摩托車不得低於11年。

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非營運轎車、輪式專用機械車無使用年限限制。

機動車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註冊登記日期計算,但自出廠之日起超過2年未辦理註冊登記手續的,按照出廠日期計算。

第六條變更使用性質或者轉移登記的機動車應當按照下列有關要求確定使用年限和報廢:

(壹)營運載客汽車與非營運載客汽車相互轉換的,按照營運載客汽車的規定報廢,但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和大型非營運轎車轉為營運載客汽車的,應按照本規定附件1所列公式核算累計使用年限,且不得超過15年;

(二)不同類型的營運載客汽車相互轉換,按照使用年限較嚴的規定報廢;

(三)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和摩托車需要轉出登記所屬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的,按照使用年限較嚴的規定報廢;

(四)危險品運輸載貨汽車、半掛車與其他載貨汽車、半掛車相互轉換的,按照危險品運輸載貨車、半掛車的規定報廢。

距本規定要求使用年限1年以內(含1年)的機動車,不得變更使用性質、轉移所有權或者轉出登記地所屬地市級行政區域。

第七條國家對達到壹定行駛裏程的機動車引導報廢。

達到下列行駛裏程的機動車,其所有人可以將機動車交售給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由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按規定進行登記、拆解、銷毀等處理,並將報廢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註銷:

(壹)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行駛60萬千米,中型出租客運汽車行駛50萬千米,大型出租客運汽車行駛60萬千米;

(二)租賃載客汽車行駛60萬千米;

(三)小型和中型教練載客汽車行駛50萬千米,大型教練載客汽車行駛60萬千米;

(四)公交客運汽車行駛40萬千米;

(五)其他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行駛60萬千米,中型營運載客汽車行駛50萬千米,大型營運載客汽車行駛80萬千米;

(六)專用校車行駛_40萬千米;

(七)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和大型非營運轎車行駛60萬千米,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行駛50萬千米,大型非營運載客汽車行駛60萬千米;

(八)微型載貨汽車行駛50萬千米,中、輕型載貨汽車行駛60萬千米,重型載貨汽車(包括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行駛70萬千米,危險品運輸載貨汽車行駛40萬千米,裝用多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行駛30萬千米;

(九)專項作業車、輪式專用機械車行駛50萬千米;

(十)正三輪摩托車行駛10萬千米,其他摩托車行駛12萬千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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