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祖朱無璋在稱吳王時(公元1367年),即立鹽法,實行征稅制,令商人販賣,稅率為二十分之壹,所得鹽稅,以充軍餉。不久又加倍征稅,後聽胡深之議,稅率復舊。建明之後,實行專賣之制。
(壹)鹽的產、銷制度
明朝鹽的產制:制鹽民戶稱竈戶,按戶計丁,稱鹽丁;按丁規定產鹽定額,也稱正鹽或正課;正課之外所余之鹽,稱余鹽。明初,為鼓勵鹽的生產,註意優恤竈戶,給竈戶劃撥草場,以供樵采;可耕之地,許竈戶開墾,並免竈戶雜役。以後,鹽場設立總催官,負責辦鹽課,督促生產。總催官多刻剝竈戶,致使鹽丁貧乏,英宗正統時(公元1436-1449年),竈戶不甚總催官的剝削,紛紛逃亡,流移轉徒,僅松江壹地負鹽課六十余萬引,鹽產量大減。
竈戶生產的鹽包括正鹽、余鹽,壹律繳給官府,稱為鹽課;竈戶納鹽課之後,官府給以工本米:正鹽每引四百斤,支工本米壹石;余鹽每引二百斤,支工本米壹石。洪武十七年(公元1384年),工本米折鈔發給,但各地折鈔比價不壹,淮、浙每引二貫五百文,河間、廣東、山東、福建、四川等地,每引二貫。
鹽商向國家繳納貨幣或實物,由官府發給引票,然後憑引就場支鹽販鬻。洪武初,每引四百斤,稱大引;後改行小引,每引或壹百斤,或二百斤。
成祖永樂以後,由於竈戶逋逃很多,鹽產量供不應求,鹽商不得不在鹽場守候支鹽,以後鹽商漸減少。英宗正統五年(公元1440年),令兩淮、兩浙、長蘆鹽,實行常股、存積制度。所謂常股,即按正常手續,憑引支鹽的份額。常股價錢便宜,但需依次排隊,等候支鹽;所謂積存,即事先準備好食鹽,收集在官,待邊防急需糧儲,即令商人運糧於邊,憑引到場支鹽。這種存積之鹽價錢較貴,但不需要等候,人到即支。常股、存積制度初行之時,以每年所收鹽課正額的十分之八為常股,十分之二為存積。鹽商苦於在場守候,多買存積,於是多次變更常股、存積比例。
武宗以後,鹽法漸壞,積引日增,鹽利日減,萬歷三十六年(公元1557年),袁世振議行“鋼法”,即將淮北鹽場,按順序排為十綱,壹綱賣積引,九綱賣現引,十年之內疏銷完畢。並設置綱冊,凡領引鹽商,皆登記入冊。綱冊有名者,可赴本鋼鹽場領鹽,綱冊無名者不得加入,於是鹽商成為專得某場鹽利的專商。食鹽專商制度自此始。
(二)鹽專賣制度
明朝的鹽專賣主要實行民制、官收、就場專賣辦法。專賣制度主要有三種,即開中法、計口授鹽法、商專賣法。
1?開中法。所謂開中法,即召募商人輸糧於邊,由官府給鹽的辦法,也稱納米中鹽法。此法源於宋代的折中法和元朝的入粟中鹽法,實行此法的目的在於充實邊疆的糧食儲備。洪武三年(公元1370年)六月,山西行省以大同所儲之糧自山東陵縣運至山西太和嶺,路遠而費用繁巨,建議令部人於大同倉輸米壹石、太原倉輸米壹石三鬥,給淮鹽壹小引。朱元璋從其議,自此始行開中法,此後各行省邊境,亦多效仿。但納米與中鹽的比例,各地不同,壹般以地裏遠近而定等差。開中法襖地之後,國家節省了大量的轉運之費,邊疆糧餉也得到了保障,史稱“有明鹽法,莫善於開中。”由於開中法行效顯著,於是不僅是糧粟,凡屬國家急需物資,皆令商人納中鹽,由此而衍生出許多新的制度,如納馬中鹽,納鈔中鹽,納錢中鹽,納布中鹽等等。總之,國家需要什麽,就開中什麽,鹽隨時隨地成為國家與商人交易的媒介納布中鹽等等。總之,國家需要什麽,就開中什麽,鹽隨時隨地成為國家與商人交易的媒介
2?計口授鹽法。在實行開中法的同時,曾實行計口授鹽制度。洪武三年,令民在河南開封等處輸米,以供軍食,官府給鹽以償其價。每戶大口給鹽壹斤,小口給大口之半;輸米的多少,按地理遠近定等差。
在計口授鹽的基礎上,又衍生出“戶口食鹽納鈔法”。洪武二十四年(公元1391年),曾令揚州府泰州竈戶,按照溫、臺、處三府則例,支官鹽折納鈔貫。即受鹽本應納米,而折鈔上納州府泰州竈戶,按照溫、臺、處三府則例,支官鹽折納鈔貫。即受鹽本應納米,而折鈔上納
3?商專賣。商專賣是鹽專商直接與竈戶進行交易。萬歷四十五年(公元1617年)在袁世振行“綱法”的基礎上,又行“倉鹽折價”之法,即官府不再向竈戶收鹽,而令竈戶按引納銀,商人則直接向竈戶購鹽而不經官,此種專賣制度,即屬商專賣。自此國家將收鹽、運銷之權全部交給商人,這是食鹽產、銷制度的壹大變化。
除上述三種鹽制外,在個別地區曾實行過鹽票法。嘉靖十六年(公元1537年)兩浙偏僻之地,官商不能到達,於是令土著商人納銀領票取鹽,到偏僻之地販賣,土著商人每百斤鹽納銀八分。此種制度不同於官專賣,而且多侵正課。
(三)鹽課弊端
明初鹽課制度尚較穩定,自武宗正德以後,吏治日益敗壞,鹽法亦漸趨紊亂。鹽法的破壞,主要原因在於官吏的貪賄。正德時,權幸之徒,開以殘鹽(即堆放多年,經內雨銷蝕而殘留之鹽)為名,夾帶好鹽。權幸以低價購買上等好鹽,侵礙鹽課,也壞亂了鹽法,以後又有零鹽(即開中未盡的剩鹽)、所鹽(竈戶交售余鹽,稱量後有余部分,及批驗所檢斤時沒收的超量引鹽,堆放在批驗所內)等名目,都是官宦搜刮鹽利的手段。此外,官府措置也有許多弊病,如不按時開中,致使米價騰貴,鹽價增長十倍,而竈戶工本不及鹽價的十分之壹,致使私鹽盛行等等,都使鹽法遭到破壞。
二、茶稅與茶專賣
明茶課制度起源於朱元璋建明以前。公元1366年朱元璋令商人於產茶之地買茶,納錢清引,每引茶百斤,輸錢二百文,不夠壹引者,稱畸零,給由貼。以後,又定每引茶壹道,輸錢千文,可販茶壹百斤;茶由壹道,輸錢六百文,可販茶六十斤;以後又改令每引壹道納鈔壹貫,憑引可販茶壹百斤。俟建明以後,遂定官茶、商茶之制。
(壹)所謂官茶,即官府對茶的生產者課征的實物(茶)。洪武初,規定:“芽茶、葉茶各驗直納課,販茶不拘地方。”洪武四年規定陜西漢中諸縣茶樹,十株官取其壹。無主茶園,令軍士采摘,十取其八。所課之茶,以易番馬。有時所課之茶,也改征折色,但不多見。
以茶易馬,即實行茶馬法。茶馬法始行於唐。明代,在河州、秦州、洮州、甘肅、巖州等地設茶馬司,茶馬司以茶向少數民族商人換取馬匹,以助邊政。以茶易馬的比例,因各地情況不同而有所不同。壹般有茶馬司的地方,上等馬壹匹易茶四十斤,中等馬壹匹易茶三十斤,下等馬壹匹易茶二十斤。
實行茶馬法的意義在於充實邊疆馬匹,減省百姓養馬的徭役,所以是茶的良法。
(二)商茶制度
所謂商茶,即茶商向官府交納實物(或馬、或米、或布),取得引目,憑引向茶戶買的茶。明朝商茶壹律實行茶引制度,只是因時因地不同,運用不同的茶引形式。如以米易茶,和以其它物資中茶的。以米易茶即納米中茶法。此法行於洪武末。當時成都、重慶、保寧、播州設置茶倉四所,令商人納米中茶。弘治七年,以陜西發生饑荒,也曾實行納米中茶之法,以備賑濟。又有運茶支鹽法:即令商人運茶於甘州、西寧,然以以淮、浙的鹽支付運費。此法行於宣德中。
(三)貢茶
貢茶,即地方直接上項給中央朝廷的茶。貢茶制度始於宋。明朝初年,天下貢額不固定。宜興貢茶,宣德時,增至二十九萬余斤。後來規定為四千斤。
三、坑冶課
明朝坑冶課主要包括金、銀、銅、鐵、鉛、汞、朱砂、青綠(顏料)等。明初,不主張開礦,輕坑冶政策壹直持續到仁宗。到萬歷時,礦政漸趨紊亂。
明朝金銀之課,壹般采用包稅制,即規定某場壹年應納稅額,責民交納。明朝初年,金銀之課甚輕。福建各銀場稅課僅二千六百七十余兩,浙江歲課二千八百余兩。永樂以後,銀譚稍增,福建銀課歲額三萬二千八百余兩。萬歷以後,由於商品貨幣經濟的發展,對金銀的追求越來越迫切,於是以開銀礦的名義,大肆掠奪百姓,坑冶之法由此而濫,並成為擾民的淵藪越來越迫切,於是以開銀礦的名義,大肆掠奪百姓,坑冶之法由此而濫,並成為擾民的淵藪
明鐵冶較宋元發達。洪武末,令民自由開采,國家抽課,三十分取二分,以後禁民私販,私販鐵者如私鹽法。
至於銅、汞、朱砂、青綠等礦,開采甚少,納課甚微。
四、灑醋課
明初實行禁酒政策,直到後期,酒的生產也沒有多大發展。由於酒的生產沒有發展起來,所以灑課不占重要位置。而且酒稅不上繳中央,令收貯於州縣,以備其用,實質是壹種地方稅。酒稅稅額壹般以酒貢為計算單位,每十塊酒曲,收稅鈔、牙錢稅、塌房鈔各三進四十文,或征曲量的百分之二。醋在明朝已不屬禁榷之物,征稅亦甚輕。
五、商稅
明朝初年,實行鼓勵工商業發展的政策,所以商稅制度簡約。商稅的征收機構為各地課稅司局,國家對課稅司局雖規定限額,但不務求增余。朱元璋認為:“稅有定額,若以恢辦為能,是剝削下民,失吏職也。”對不完成定額的稅課司局,只核實而不問罪。課征辦法因課征對象不同而異,對行商、坐賈販賣的各類手工業品壹般估算貨物的價值,從價計征;對竹木柴薪之類,實行抽分;對河泊所產,征收魚課。課征手段有本色,有折色。壹般多以鈔、錢繳納。稅率壹般為三十分之壹,且免稅範圍極廣,凡嫁娶喪祭之物,自織布帛、農器、食物及既稅之物,車船運自己的物品,以及魚、蔬、雜果非市販者皆可免稅。只是買賣畝宅、牲畜要納稅,契紙要納工本費(洪武二年規定每線契紙為工本費四十文)。為簡化商稅征收手續,還多次裁並稅務機構。洪武十三年,壹次裁並歲收額米不及五百石的稅課司局三百六十四處,其稅課由府州縣帶征。為了防止稅課官吏的侵漁。規定在征收商稅之地設置店歷(即登記冊),登記客南姓名 人數、行止日期等內容,以備核查;同時明示征收商稅的貨物名稱,未標明需要稅的貨物,均行免稅。
明初還采取了壹系列便於商人交易的措施,如洪武初年,南京(當時為京師)軍民的住房,均由官府供給,因城內住戶過多,無空地以供商人貯存貨物,商人皆貯貨於船倉內或城外,這樣既不便於商人交易,又易受牙人(經紀人)要挾,於是國家在南京沿江地方築屋,名為塌房,以貯商貨。凡至南京客商,皆貯貨於此,交易時,只準買賣雙方進入塌房,禁止牙行出入。洪武二十四年(公元1391年)規定,在塌房貯貨的客貨,以三十分為率,須納二分官收錢,即後人所的說“塌房稅”。另取三十分之壹的免牙錢和三十分之壹的房錢,此二者均用於支付看守塌房者的費用,而不屬於稅。永樂時,又將這種辦法實行於北京。
明朝新增商稅稅目有如下諸種:
1?市肆門攤稅。市肆門攤稅,始於仁宗洪熙元年(公元1425年)正月。當時,統治者認為鈔法不通,是因為對客商所貯之貨不征稅及售貨門市阻撓所致,於是便對兩京以販賣為主的蔬果園不論官種或私種,壹律征稅,對塌房、庫房、店舍等貯貨者亦開始征稅,騾驢車雇裝載者,也征稅。這些稅收均須以鈔繳納。這種稅,稱門肆門攤稅,或稱市肆門攤課鈔。到宣德四年,市肆門攤課鈔推行於全國,稅課增加了五倍。此後,這種以流通鈔法為目的而課征的商稅,更成為經常性的稅目。
2?鈔關科。鈔關稅行於宣德四年,目的也在於通行鈔法。所鈔關稅,即在郭縣、濟寧、徐州、淮安、揚州、上新河、滸墅、九江、金沙州、臨清、北新諸沿運河和沿江要地,設征稅關卡,對“舟船受雇裝載者,計所載料多寡、路近遠納鈔。”所設的關,稱鈔關。鈔關初設時,只征鈔,後來時或征銀,所征之鈔或銀,稱鈔關稅。鈔關稅初行時,只對受雇裝貨的過往船只征稅,稅額按船的梁頭座數和船身長度計算,這種稅稱船料或船鈔。如遮陽船頭長壹丈壹尺,梁頭十六座,算作壹百料。宣德四年規定每百料,收鈔百貫,後減為六十貫。成化時,船料錢鈔中半兼收。嘉靖八年(公元1529年),定制以銀繳納,每銀五厘,折鈔壹貫;銀壹分,折錢壹文。船鈔稅壹般不稅貨,只稅船,惟臨清、北新兼收貨稅,其所榷本色鈔、錢歸於內庫,以備賞賜;折色銀兩、歸於太倉,以備邊儲。
3?工關稅。工關稅,系由工部派官,在蕪湖、荊州、杭州三關置抽分竹木局,設官抽分竹木,以其稅充工部船舶營繕之用,故名工關稅。後抽分局屬戶部,但仍由工部代營。抽分竹木局的抽分對像為客商販運的柴草、竹、藤、木、炭等;稅率因時代不同而有高低,因品種不同而為等差。如柴草之屬,壹般三十分取壹;黃白藤等,壹般三十分取二;松木、松板、檀木、梨木、木竹、木炭,壹般十取其二。英宗正統時三十分取四,天順時二十分取六,憲宗成化時十分取其壹。工關稅壹般以實物繳納,稱本色;以後時有以銀、鈔繳納者,稱折色宗成化時十分取其壹。工關稅壹般以實物繳納,稱本色;以後時有以銀、鈔繳納者,稱折色
4?商稅雜斂。除上述三種主要稅目外,尚有壹些雜斂,如武宗正德十壹年(公元1516年)始征泰山碧霞元君祠香錢。又有門稅,即在京城九門征收通過稅。嘉靖四十五年(公元1566年)於淮安征收過壩稅,即對通過淮安壩之米麥雜糧所征之稅,稅額為壹石征銀壹厘,以充軍餉。穆宗隆慶四年(公元1570年)又每石搬運費壹厘抽四五毫,叫腳抽。更從斛夫所得的每石工錢壹厘五毫中抽取五毫,稱斛抽。這些稅征收數額甚微,但擾民滋甚。
明商稅稅額,弘治時課鈔四千六百壹十八萬余貫,折銀十三萬八千五百四十兩;嘉靖時,課鈔五千二百零六萬八千余貫;萬歷以後,橫征暴斂劇增,所征課鈔不可勝數。
六、市舶課
明朝市舶的含義與宋、元不同,宋、元對進行海上貿易的中外船只,均稱市舶,明朝則專指在中國近海停舶之外國商船,商舶專指中國居民載土產運往海外貿易的商船。
明朝實行貢舶制度,即海外諸國來華貿易,必須向明朝廷進貢,進貢後則準其貿易,如不進貢則不準貿易。其市舶原則,既無財政目的,又無互通貨賄的意義,唯以通好、懷柔為原則。在這種原則指導下,明朝對海外諸國來華貿易的貨物,不征市舶課,有時官府對海舶帶來的貨物實行抽分,但卻從優償給其值,這種抽分實是官府高價收買而已。對於貢品,國家亦高於原價給其值。至於國內商船則實行禁海政策,壹般嚴禁出海,只有官府派官率船出海,如鄭和七下西洋即屬於此。但其目的不在於進行貿易。只是招撫遠人。明代也設有市舶司,但只負責貢舶管理和監視,通報敵情,不負責商舶的管理和征稅。
商舶的發展是在明後期萬歷年間。萬歷二年(公元1574年)巡撫劉堯海以船稅充餉,“歲以六千兩為額”。於是制定海稅禁約十七章。自此,唯不準去日本販日貨通倭寇,去其它海外諸國皆可。
征稅的原則,有水餉、陸餉、加增餉之分。所謂水餉,即以船的廣狹為準,餉出於商船;所謂陸餉,即以貨之多寡,計值征餉,春餉出於鋪商;所謂加增餉,即去呂宋島(在今菲律賓)的商船返回時所攜帶的商品甚少,征收水餉、陸餉不多,故對這些船加征壹百五十兩,稱加增餉。
商船稅課,萬歷四年為壹萬兩,十壹年為二萬兩,二十二年增為二萬九千余兩。
七、明後期工商稅對人民的擾害及人民反抗礦鹽、稅監的鬥爭
明初的工商稅政策有利工商業的發展,但當工商業有了壹定發展之後,統治者追求財富的欲望也越來越強烈,他們不擇手段地搜刮工商業者和廣大消費者,致使工商稅制度日趨紊亂,對人民的擾害也越來越大。尤其是礦稅和商稅,更成為百姓的沈重負擔,嚴重阻滯了工商業的發展。
礦稅之弊,源於太監領礦。英宗天順時,曾派太監負責提督浙江、福建、雲南、四川等銀礦,憲宗成化中,開湖廣金礦,“歲役民夫五十五萬,死者無算,得金僅三十五兩。”神宗成歷二十四的(公元1545年)又大肆開礦,太監四出,皆給關防,他們假開采之名橫索民財,陵轢州縣。“時中官多橫暴,而陳奉尤其。富家巨族則誣以資礦,良田美宅則指以為下有礦脈,率役圍捕,辱及婦女,甚至斷人手足投之江,其酷虐如此。”
自穆宗隆慶以後,凡橋梁、道路、關津皆私擅商稅,罔利病民。神宗萬歷兩宮三殿災後,營建費用浩繁,於是大增天下商稅,以充其費。萬歷二十六年設立榷稅使,由太監擔任,四出征稅。“水行數十裏,即樹旗建廠(抽稅機構)。視商賈懦者肆為攘奪,沒其全資,負戴行李,亦被搜索,又立土商名目,窮鄉僻塢,米鹽雞豕,皆令輸稅。”“九門稅尤苛,舉子皆不免,甚至擊殺覲吏。”當時,“中官遍天下,非領稅即領礦,驅脅官吏,務 削焉。”
太監以開礦、征稅為名,勒索百姓,民不聊生,終於激起民變。萬歷時,民變事件各省均有,例如萬歷二十七年陳奉在荊州督稅激起民變,至武昌又激起商民暴動,商民萬余人將阿奉同黨五、六人拋於江中;高淮在遼東督稅,激起前衛屯軍嘩變及錦州松山軍變;潘楊在江西為稅監,激起景德鎮窯工的反抗,燒毀官窯廠房;萬歷三十年高 在福建苛征市舶稅激起民變,又督閩粵礦稅,再次激起民變;楊榮在雲南領礦,激起民變,民眾萬人,將楊榮投入火中;萬歷二十八年蔚州礦工暴動,潮州民變;萬歷二十七年,臨清民變,殺死馬堂的黨羽三十余人;萬歷二十八年,孫隆在蘇州征商,激起民變,擊斃孫隆的爪牙二人,捶死稅官多人十余人;萬歷二十八年,孫隆在蘇州征商,激起民變,擊斃孫隆的爪牙二人,捶死稅官多人
明朝末年反礦監、稅監的鬥爭是中國歷史上的第壹次,參加鬥爭的有手工業工人、小商人、手工業者和城市貧民,壹些工商業者、中產以上的商人、作坊主、窯主也參加了這壹行列。這次鬥爭是以手工業工人、貧民為主的反封建壓迫的壹次鬥爭,在中國歷史上具有重要意義這次鬥爭是以手工業工人、貧民為主的反封建壓迫的壹次鬥爭,在中國歷史上具有重要意義
摘自《中國賦稅史》